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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准则的原理是企业自行评估其风险及可收回概率,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计提以及计提多少,具体可以查阅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此非老师所能代替,当然,可能也不一定是会计职责;或者企业有专门负责债权之人,或者销售业务人员负责债权收回,自然由其评估,并经企业内控审核。
您好,(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具体条件可参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具体条件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具体条件见《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优惠政策见《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麻烦补充一下,收取上述“加盟费”或者“服务费”,对应收取方为支付方提供什么呢?
目前还没有见到出台的延续政策,简易暂时不要开具1%专票,否则可能政策不延续的话,1%专票可能要退回比较麻烦。简易暂时开具普通发票,别开具专票。接受发票也建议暂时接受普票,或者暂时不要发票,待政策明确后补开。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5253
生育津贴有不同的核算方式
1、不发产假工资,待生育津贴收到后直接支付给员工。
2、正常发放工资,收到“生育津贴”后冲抵人工成本。
3、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将“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支付给员工。
按你描述,你公司属于第二种,应该收到后冲减人工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管理费用
这个是不可以的,收到政府补助一般都会以拨款部门的文件为依据,而如果你省公司收到拨款,不能作为市公司的收到拨款的。
我个人理解应该转入管理费用,因为根据费用性质,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事项,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 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我们首先来看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您的调整可能基于此吧。
我们举数字例子来讲。比如资产100万,原先估计净残值10万。假设您2016年把这个10万也给折旧掉,相当于会计上计提了100万折旧,账面价值就是0了;而税法上,由于之前已经决定计提90万,所以这个时候要纳税调整回来,相当于税法折旧还是90万,计税资产净值10万。
那么,如果之后年度,对于这项资产没有其他变化,自然不用继续进行税务处理。(若有别情,另当他论。)
个人理解,上述保险对应的乃是“个人”,因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税(2016)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间借款即使不约定利息无偿使用款项,也会被视同销售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如果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需要收取利息一方开具利息票据,不需要到税务机构代开,企业可以自行开具。
不需要。
印花税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把土地给使用者”;土地“转让”,是一个土地使用者把土地给另一个土地使用者。如上所述,国家征用土地,既非土地出让,也非土地转让(除非您描述并不准确),则并非印花税征税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