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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退税是有时间限制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述规定,你只能就三年内多交的税款申请退还,确实是核算错误,修改原值是没有问题的。
这里涉及的重组叫企业合并。有很多相关文件可以参考。具体您可以在百度搜索2018年6月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2018年6月编制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里面有部分文件虽然已经过期,但有后续文件将里面的内容给与了延续。
您好,关于US GAAP,建议您寻求专门的美国准则的顾问的意见。以下回复供参考:
目前,政府补助领域并没有适用于对盈利性企业的美国标准会计准则,美国标准会计准则规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第 20 条的具体要求。有关资产的补助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列示[IAS 20.24]:
1. 作为递延收入,或;
2. 从资产的帐面价值中中扣除补助的金额。
可以,没有要求必须是电子账。
属于损益类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和其他损益类科目一样按您的习惯按月结转或者按年结转。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因“中途退租”而被扣押金等,则不需要开具发票。相关扣款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我理解这个模式有些不妥,因为按您的说法就是您提供了技术支持,需要收取相应的报酬,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收入技术支持的费用。
但按您的描述,结果是通过销售利润方式实现技术支持的收费,和实际业务已经不符了,而且是同样一个商品a卖出后再以高价购回,这个不太好理解的。
如果材料乃是施工单位自产,则应当分开开票、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实,并不存在“税金部分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因为公司只是支付费用(既然“非本公司员工”,其实就是外部劳务费用),然后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支付10000元费用,扣个人所得税16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600
您也许会问,一定要走“其他应付款”吗?我其实是为了您容易理解,故意分开写的;合起来就是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6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 第 57 号公告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按你的描述,你在异地的分公司不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不应该分摊缴纳所得税,而是应该和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收入和成本理应汇总在一起的,只是您的分公司在当地开立了社保账户,来缴纳社保,从税务角度我理解没有问题。
但社保缴纳时需要提供缴纳基数,只能从总公司账面取得,只要当地社保部门这没有提出异议,我理解也没有啥风险。建议你和当地社保部门再详细确认一下。
您好,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非FOB成交的,以运保费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
虽然文件已经失效了,这个原则一直是沿用到现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