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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的资产售卖给B ,B 就是按双方交易价格入账,如果增值了,体现在了交易价格中了,B 的入账价值就是增值后的金额,如果还是原价转让,那么入账价值还是原价的。
B取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样确定:
情况一:企业取得尚未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情况二: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
温馨提示: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会计上确认折旧年限的方法供您参考:
方法一:按照新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减去该旧固定资产实际已使用的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可参考该旧固定资产原拥有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等资料。
方法二:按照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新取得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相乘确定。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样,都属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也是一样的
1、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最少是30年;
2、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最少保管5年。
3、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最少为10年;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永久保存
参考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五条及附件。
可以开具发票,能否税前扣除或全额扣除,需要进行判断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受下面两方面的制约:
1、本金制约: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利率制约: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上述本金制约(仅受利率制约)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可以的,您说的情况可以理解为转包,也就是A 向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C采购建筑服务。从税收的角度可以的,但转包从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是否允许,您再确认一下。
这个需要具体看合同内容,是什么劳务,来判断的。
应当按照劳务费用入账。如果超过500元,是需要取得发票的,也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是免契税的
您说的国有私企有偿取得划拨科研用地没理解是什么意思,国有企业还是私企都是属于企业,按上述规定取得即使属于科研用地,也不免契税的。
首先,国家并未就合伙企业设定专门的会计制度,仅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
上述0元获得95%的股权,除有其他特殊规定外,理论上赢取得了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分录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在购买软件使用权时,一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软件使用权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其他应税凭证,如产权转移书据等,那么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目前可以查询到的文件就是上述文件,没有查询到额度的规定,但个人理解应该具有合理性,只要真实合理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没有金额的具体规定,但应该合理,不需要代扣个税。
企业给员工发放困难补贴若属于符合条件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否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注:生活补助费,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有偿划拨土地免征契税的条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具体范围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