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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比较笼统,我也只能讲一下相关原则。
一、收入确认,应当依据相关会计准则;所谓“指标需要”,不是理由,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定。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时点依法开具发票。
三、是否纳税,取决于税法规定。一般来讲(只是“一般”,也许会有特殊情形),依法开具发票,通常纳税义务也会发生。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核算上可以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方法进行核算。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
总额法,即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货记“其他收益”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外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与收益有关的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收到补助时,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确认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这类补助通常与企业已经发生的行为有关,是对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根据扶贫拨款性质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自己决定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相应核算。
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资产可以采用3%减按2%的政策!
如果确定是按事务所核定的价格结算,需要红冲原发票,再开具审核金额的发票,我理解因为变动金额不大,预缴部分可以不用再调整了,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实际预缴金额申报纳税就可以!
您好,企业收到工会返还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情况一: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企业财务无需做账,由工会组织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拨缴经费收入
情况二: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业财务部门的账户进行核算。
1、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公司提供的产品维修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修缮服务是建筑服务中的一个子目,其中有一项内容是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不知是不是您所说的高低压房定期维护,如果是这个经济实质,开票就是没问题的,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
可以,因为交警支队的罚款不是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能开具出来发票,只能根据非税收入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不动产被法院执行拍卖,被拍卖方会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买受方会涉及契税和印花税。税费应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严禁为了拍卖实效而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注: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如果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四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2、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5224
您好,委托外部研发所产生的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情况如下,您参考:
情况一: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情况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温馨提示: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第六条。
我完全明白您的意思,答案是明确的:不要纠结、不必担心;可以。
为什么呢?也很简单: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不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请注意上述文件,“居民个人”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显然,上述选择主体乃是“居民个人”。
同样,顺着上面这个文件,无论如何选择,都是基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就是说,您如实按照“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做凭证即可,只是计税方法可以自行选择;不是说不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就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了。直接来讲:“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不是一个概念,“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也可以不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