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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明确一点,收取各项费用没有明确的比例,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确定每一项应税项目的金额。
其次,如果收费中有代收事项,应体现为代收代付,必须取得实际收款方开给商户的票据,你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加价,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这样可以不计算缴纳税金,否则如果开具你公司票据向商户收取相应款项,需要确认你公司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
你提到收取每平米50元每月,如果不能明确收取价款中各项收费明细,将按照兼营,从高适用税率,比如你租金税率是9%,物业费和商场运营管理费是6%,取暖费是9%。就会从高按9%征收。所得税都确认为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你在合同中单独约定每一个应税行为的收费,可以分别适用对应税率计税。
如果真实业务就是个人从公司购买商品,然后个人转账到公司账户,这是非常正常的业务流程,没有转账金额限制,如果正常申报纳税也不存在纳税风险。
首先明确一点,收取各项费用没有明确的比例,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确定每一项应税项目的金额。
其次,如果收费中有代收事项,应体现为代收代付,必须取得实际收款方开给商户的票据,你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加价,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这样可以不计算缴纳税金,否则如果开具你公司票据向商户收取相应款项,需要确认你公司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
你提到收取每平米50元每月,如果不能明确收取价款中各项收费明细,将按照兼营,从高适用税率,比如你租金税率是9%,物业费和商场运营管理费是6%,取暖费是9%。就会从高按9%征收。所得税都确认为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你在合同中单独约定每一个应税行为的收费,可以分别适用对应税率计税。
不可以。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也就是说,新准则下,预期给付返利直接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收入。自然所冲减的,也只是负债,而非收入了。
全年不超6万不需要汇算。
不是每个人都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你无需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情况一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你是否需要补缴税款、也不管你补税金额多大,都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二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由于金额较低,为了减轻纳税人工作量,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三
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取得综合所得,虽然有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但是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四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也就是不存在补税、退税情形的,平时你及时享受了各项扣除项目,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情况五
纳税人你虽然年终汇算清缴需要退税,但是你选择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你的个税。
提醒
2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一是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则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参考二
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汇缴清算的情形有: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我们用数字来解释吧。
比如原本支付10000元,开发票10000元,扣税1000元,实际支付9000元,这样就是扣除10000元。
如果对方要税后10000元,那就要折算为税前11111.11元(10000/0.9),扣税1111.11元,实际支付10000元,这样就是扣除11111.11元。
也就是说,只能增加费用,进而对方税后收入增加,但法定纳税义务不能改变。
这是“买赠”,当然不用另行视同销售;其价格已经包含在收款里了。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然,开发票时,最好主产品和一个配件全部体现公允价值,然后另一行体现折扣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许多人问这样的问题。其实反过来理解一下就好:“公司临时请一些帮工,没有钱付,像这种的要怎么处理好?”只是在许多人眼里,付款是必须的,拿发票不是必须的。然而事实上,提供发票也是法定义务。这在请这些人做约定的时候,就应当约定好了。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您公司可以自行制定标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您好,显然这是福利费而不是招待费。如果购进的酒水领用,用于招待职工家属,类似这样的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发给员工拿回家喝,这属于实物福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