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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明确一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乃是会计处理规定,税法还是采取历史成本原则。
关于会计处理方面,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注:现行会计准则通常给出原则性规定,而不会限制得非常具体。
事实上,“对方不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我们开具了形式发票给对方”,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无论对方是否索要,依法、如实开具发票,乃是销售方法定义务,不因购买方没有索要而可豁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没有所谓“税务”资产负债表、“税务”利润表一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就按照会计标准提交。反之,如果存在两个标准,反而就不对了。
一、若核定征收方式,则按照当地核定办法执行。
二、若依凭证据实征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您好,问题一:可以选择以回购方式购买这些产品,总代以一般贸易方式做出口报关,贵公司将货款以外汇形式退返总代,这样总代可以申请该退运货物的出口退税。但是已向海关缴纳的进口关税无法退税,可以双方协商以补偿的形式,将进口关税补偿给总代。
问题二:由于总代将货物出口给贵公司时已申报出口退税,所以贵公司在将这些产品退回境外工厂时,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我大致明白了您的意思。虽然您公司内部核算方面,可能将所谓“转售电”单独作为一块模块;但这仅仅是您公司自行核算的模式。事实上,打个比方,左口袋拿到右口袋,这都是内部流转,不直接涉及税务处理。会计核算方面,如同原材料从仓库领用到车间,可作相应流转核算;但不因此(流转)而(单独、直接)产生收入、费用之类(对外销售,当然另当别论;这儿是说内部流转过程)。开票也是如此,当然不能自己给自己开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基于什么业务而收到电费?麻烦将业务具体情况描述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您好,借:营业外支出-订贷赔偿款
贷:银行存款
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本不需要其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个文件一上来,先说了“已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然后才说到“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个“个人”,当然是指“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
还有人说,个体工商户甚至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算不算呢?这种情形本来就是错的,要做的是改错,即办理税务登记,而不是“因本身错误反而得利”。
您好,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span>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流程如下:01 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后,在【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模块下点击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02 点击左边功能菜单的【税源信息报告】,在选项中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税源采集。
03 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的必填项(带*号)及相关税源信息,注意:“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必须选“是”,“税源有限期起”填2020年7月1日。填完完毕后点击界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即可。
04 采集完毕后返回到【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模块,选择“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按季申报)(B类)”进行填写申报。
05 打开申报表后,需选择的选项如下:“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征收品目”为一般性粉尘、“征收子目”为月施工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需手工填写“特征系数值”和“特征指标数量”,系统自动计算税款,确认无误提交后,点击全申报即可。
3.计算时排放量根据实际数据。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