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既然“这位员工继续在公司任职,正常支付工资和社保”,那就是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申报,而应当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咱们不能“穿越”呀。既然“10月份收到发票,开票日期也是10月份”,那9月份记账的时候,还没有这份发票啊。当然,如果这个发票所记载的业务,是在9月已经发生了,当时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据实入账。至于发票,明年汇缴之前取得就不算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需要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至于您的会计核算科目,我理解计入管理费用下,二级科目计入租赁费或者绿化费影响不大,都可以的。
指的是您一年最高扣除限额是1.2万,也就是存入养老金账户金额最多1.2万,1.2万以内存入多少,可以税前扣除多少。
这属于“销售货物”,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
注: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
一、若您所述“汇总申报”,乃是“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则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若非上述情形,则必须分别纳税。
您说的收费单是发票吗?如果不是发票,是内部凭证,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该是签署合同的总公司。
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该是签署合同的总公司。
所得税年报主表上半部分,乃是会计数据。也就是说,您既然会计上已经调整,则所得税申报表也就随之调整了。因而,无须进行其他调整。
如果股权转让,则涉及明确的印花税(新旧股东双方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如果增资,则只需要公司涉及印花税;而且增资也没有明确视为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肯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我先设定一个前提:比如原本3000元摄影费
(一)若继续提供服务,则对方开具2500元发票给您;若已开3000元发票,则再开“-500元”发票。这样,您公司可抵进项就少了。
(二)若不提供服务,则您公司可作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