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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结合你们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开发服务必须同时提供样品,说明提供的样品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服务费用中,那么样品就不是无偿赠送,属于一种买赠行为,不应该视同销售。
如果并没有约定,只是交付的时候无偿给对方的样品,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费用是谁向谁收取?是每台都要有这个费用,还是分批次、分类型需要试验?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些家属实际任职、工作于本公司吗?
实不相瞒,您虽然自己以为“并不是为了减少交个税”,也许您公司真的原本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减少交个税”;然而,这样事实上导致“少交个税”而违反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上所述,“这些家属不在本公司任职”、“就是为了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人员不流失”,那么显然,发这些钱,根源在于“管理层”“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公司。也就是说,这些钱构成管理层工资薪金所得。
讲到这里,具体账务、税务处理自不必多说,并入管理层工资薪金记账、依法扣税并申报缴纳即可。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若上述一般纳税人依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必纠结之前已经抵扣的事情,正常依照税收政策计税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查询税收政策目前有收费和免费两种,收费的比如飞狼财税通,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进行税收政策查询,免费的可以到诸如”税屋“类似的专门财税网站查询,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查询,然后会有一些联想功能,把相关法律也进行链接,但没有收费软件好用。仅供参考
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要求收入支出要配比。
既然在子公司任职,则在子公司列支工资并无问题。但是,作为子公司的人,又在母公司工作,则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而子公司也要依法给母公司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应当向实际的购买主主,也就是受让方开具发票。将发票开给乙方,车辆却在丙方名下,发票与实物流转不一致,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另外,过户要看发票抬头,您所述发票抬头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过户存在瑕疵。
您好,集团公司之间派员工,若原劳动合同未改变,员工未与被派送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认定在派送公司,由派送公司缴纳社保。建议也和当地相关部门再核实一下,最终以当地规定为准。
另外,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人员成本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无论是职工还是外聘人员。您所述情形要具体您的业务和合同,如果属于公司间业务咨询,则不可以计入的工资科目,如属于个人劳务,应个人代开劳务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个税减免是法定的,在个税法中有明确的列示,上述你所说的这个事情和个税有什么关联吗?
您好,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议您关注一下铂略关于新收入准则的课程,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有工程量大、工期长的特点,在现行的建造合同准则中,要求企业以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中规定了,对于一段时间的履约义务,我们需要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识实务中新旧差别不是太大:(由于回复区不能粘贴图片,可向产品顾问索取)
根据上图中时段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建造合同通常来说属于时段履约义务。其履约进度的确认方式与建造合同准则中完工进度的确认基本一致。您可以参照原来的流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