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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税务处理
若已取得发票,可依法用于计税,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三、关于其他方面,比如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之类,并非本人专业范围。
您好,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应该分开开票,如果供应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分开两项销售额,应从高按设备销售的税率开具发票,建议和供应商协商下,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好设备和安装服务的价格,两者分税率开票,否则就英全部从高按设备销售开具而非按建筑安装服务开具,现在对于企业的风险是对方开票不合规,以后可能要进项转出。
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上述“车辆GPS安装费”应当并入“固定资产——车辆”。
发票方面,虽然称为“安装”,其实属于车辆修配,乃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那叫“服务”)。若无必要,并无要求必须备注。
注:建筑服务之“安装”,乃是“不动产化”(想想“建筑”二字,其实很容易理解的),打个比方,安装中央空调、安装电梯等。
其实,这个问题您只是想复杂了。非常简单:出租人收取房租,当然缴纳增值税、房产税(还有别的)。至于谁实际交到您的手里,只要合同约定,计税方面,那都没有直接关系。
打个比方:甲公司租您房屋,理应给您租金。但甲公司是个组织,“甲公司”本身无法做这件事情(给您钱),比如“甲公司”派张三来付钱。那“甲公司”、“张三”也是两个主体,是“张三”代表“甲公司”来付钱。这儿也是一样,是“担保人”代“承租人”付钱。
反之也不难理解的。如果这样可以(不用交税),那以后都可以这么办了。大家找个第三方,替客户付款,不用交税;之后客户再归还他。那显然不可能的。
麻烦补充一下,既然“无产权”,那收这个钱来,归谁呢?
您好,如果审计报告还没有出具,可以调整,将这笔费用补提进去,在汇算清缴支付的可以做税前扣除。已经出具了审计报告,建议和审计沟通下看看能否调整。
您好,如果日本保险公司是境外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0号,保险项下的保费和保险金无需合同合同备案,由于保险的发生地也是在国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无需缴纳,但如果是属于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请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再进行操作。
麻烦您提供一下您所申报的具体数据吧。就是相关申报表栏次数据提供一下。
您好,为了避免风险,建议尽量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进行款、票、账的处理,并严格按照合同名称挂账,而不是挂个人头上,否则不仅仅是有行业风险,到时候基本的账务都是一塌糊涂,不但被动,而且会带来执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例如:您公司今年税后利润1000万,那至少要提100万;但今年这个1000万不用明年再提一遍100万(今年这个100万要保留住,不用就今年这1000万提成200万)。如果明年又赚了1500万,那还得至少提150万。但是(特殊优于一般),如果您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万,那今年提完100万,明年赚钱也可以不再提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税务方面,分立应当进行税款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完成,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这个没有办法不交税,因为2月开了红字信息单,所以必须在2月做进项转出,如果当月没有开具正确蓝字发票,2月确实没有进项可抵扣,只能交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