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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个费用就是三板公司为了合规,满足挂牌条件每年必须支付给券商的费用,对于企业来讲属于一项服务费用
关于这个问题,您只需要把握如下原则:就是不管“抵顶”不抵顶的,实际缴多少增值税(拿出多少钱),就有多少附加税费缴纳义务(若符合税收优惠另当别论)。
关于工资,应当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比如上述2019年12月,应当计提于2019年,则若2019年或者2020年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皆不影响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应当将上述工资,纳税调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可以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参考一下《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无论税务处理,还是账务处理,皆应当据实进行。如上所述,漏记收入属于哪个期间,就补入哪个期间;然后,根据补记之后情形,重新修改纳税申报及账务调整。
我想,我需要为您解释一下相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不适用上述“特殊政策”。特别注意:是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直接不适用了;即对于这个纳税人来讲,视为没有这个文件即可。既然没有这个文件,直接适用一般政策;也就是说,没有“超过部分”一说,就是全额纳税。
至于征收率,这儿又是一个“一般政策”与“特殊政策”的结合,去年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1%、湖北免征”,但今年尚未明确延续;若不延续,则仍然回到一般政策,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涉及不动产5%)。
对于合伙企业,只有一个特殊规定。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合伙企业取得其他收入,皆为其经营所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人员的条款: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都没有明确你所说的劳务派遣和小时工(而且你强调了该两类人员与劳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是否计算研发人员人数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做法不统一,有的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人工费包含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的关于【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的描述,推断应该包含劳务派遣人数;有的认定时相关认定机构就不认可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您和当地认定机构沟通。
可以直接确认损失,但不是用“资产减值损失”这个科目(本科目对应计提坏账准备),而是使用“营业外支出”。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所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
一、关于“公司内部会议所产生的餐费等费用是否可计入会议费列支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税法并无直接、明确规定,我们参考其他一些依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虽然此文件并非税法文件,而文件对于伙食费也有限额标准;但对于“会议费包含伙食费”这个原则,其实道理应当是一样的。
另有一个税法文件,也不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乃是“营改增”文件,对于会议费范围认定,也有一定借鉴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提及“配套服务”;显然,对于开会来讲,吃饭应当算是必要的“配套服务”吧。
基于此,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当然,各省税务机关观点不尽一致。比如河北、浙江、福建等地税务部门,认为餐饮服务应当分开核算、开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也有必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至于后附资料,无论会议费、餐费,都是需要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每日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4月26日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也有税务机关另有观点。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费是包括住宿费和交通费的。但企业不同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仅供参考。
因此,关于“内部培训所产生的餐费等费用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目前可能有些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因此,各地定额发票版式及查询网址可能并不相同。您可登录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一下,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否需要报废,财税角度、税务机关不会干涉(顶多不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由交警部门要求报废),这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应实事求是。
若直接报废,而非对外处置、销售,并无收入实现,当然并不涉及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