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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范畴,工资与社保是分别来规定的;并非如会计准则一样,将工资、社保皆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上述文件明确,“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范围并不包含相关“社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从预缴申报表格式来看,实际利润额(3+4-5-6-7-8),其中“-8”即为“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者皆应填写。
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关栏次。
二、填写主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以及第3行“应税劳务销售额”相关栏次。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5002
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票据合规,符合上述原则,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二、至于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则视具体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相关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好,从社保领取的退休工资是免税的,无须计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员工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问题没有说这个退休员工是否是独生子,如是,则可以全额享受一个月2000,如不是,则最高可享受一个月1000元的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收到的税收返还一般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但对于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您好,作为现金等价物管理的理财产品视同现金,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反映。其他的理财产品均列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投出时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本金时计入“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收到投资收益时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根据准则规定,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为:1、期限短,一般3个月内;2、流动性强,非常容易变现;3、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4、价值变动风险很小。作为现金等价物管理的理财产品一般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
您好,财税[2014]109号,具体如下。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按照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既然可用十年,则补记前三年账时,对于无形资产摊销也应补提,进而追溯调整损益。
目前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财会〔2016〕22号”发布之前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营业税金及附加”)。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而按照“财会〔2016〕22号”相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综上所述,上述基金从性质上与上述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类似,皆与经营相关,且也是由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业务的全部货物(服务)流、资金流?也就是说,上述业务中,包含了哪个公司向哪个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哪个公司向哪个公司收款?这些才是最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