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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肯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我先设定一个前提:比如原本3000元摄影费
(一)若继续提供服务,则对方开具2500元发票给您;若已开3000元发票,则再开“-500元”发票。这样,您公司可抵进项就少了。
(二)若不提供服务,则您公司可作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可以限额比例内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办公用房建成之后,需要缴纳房产税。若在此生产经营,则又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经营活动税费了。
答复: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3%。
既然章程并无特别规定,则以实际出资享受权益;但是,若涉及责任承担,则以认缴为准。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IPO前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整体上市计划来讲,不是个好的选择,初次上市是需要披露上市前3年报告的。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
1、可能会引起证监会的问询
因为频繁更换事务所一是会导致审计过程的连续性受到影响;二是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因为每家事务所都有自己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频繁更换事务所会影响到审计的质量和效率;三是频繁更换事务所会给证监会一种公司治理不稳定的印象;四是可能会引起证监会质疑是否因为公司财务数据存在诸多问题而在审计报告中无法和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频繁换所或事务所因风险考虑不愿再合作。
2、潜在投资者的质疑
站在投资方的角度看,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是由于审计师无法获得满意的审计证据,或者对公司财务数据存在严重怀疑,而公司方面不同意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事务所的更换。
3、上市后公众质疑
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外界通常解读就是双方有比较大的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于频繁更换事务所的上市企业,公众普遍认为风险更高。
IPO时应该把上市前3年就纳入上市计划统筹考虑。不仅IPO计划,包括上市后,尤其是在业绩或信息披露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对于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众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关注。
非常遗憾,我认为,这个4元,确实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显然,“10元购入”而“6元购入”,是应当进行调整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道理也是一样,代理人事实上取得了4元的差价收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所以你说的情况,母公司占比子公司58%的股权,属于控制情形,应该合并报表。
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会计上确认折旧年限的方法供您参考:
方法一:按照新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减去该旧固定资产实际已使用的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可参考该旧固定资产原拥有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等资料。
方法二:按照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新取得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相乘确定。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中,实物也算所得。但如上所述“鲜花”,不过一种礼仪用品,算不上“所得”,我认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也相信绝对没有交的前例(试想一下,您给人一束花,再让人家交20块钱个税,那人家就直接不要了)。作为理赔费用也是合理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儿有个关键情况,您需要补充一下,这个货物或者服务,是您公司还是分公司提供给客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