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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以本公司名义的意思就是酒店经营取得收入都在本公司核算呗?那就相当于公司增加了营业项目,纳税也以你公司名义申报就可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如果属于“代收代付”,则只能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应开具发票。如果确实提供了服务,自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可以依法开具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但是,“代收代付”与“开票”是不能并存的。
一、上述开票正确。这大致相当于工程分包,总包方给建设方开全额发票;分包方再给总包方开具发票。
二、可以。也可于备注栏注明“详见清单字样”。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上所述,虽然合同约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客户付款即视为交易成立”(第4步);但第3步已经“开出5张发票 -> 开票当月报税”,自然无需重复纳税。至于操作方面,之前已经“开票、报税”,则后面无需重复计提。
建设期间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答复(2021-03-15):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相关链接: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index_30.htm
如果此伤与“教育培训内容”相关,比如攀岩、体操之类,则此可以作为营业成本。若非如此,则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至于发票抬头,则附以学员报名上课的相关证据(比如协议、交费单据流水之类),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也就是说,企业员工这种学位教育,并非“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原属于个人承担支出。而若公司愿意就此给员工钱,那就是“涨工资、发奖金”了,自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账务处理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属于明显的销售折让。
供应方应当按照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已经按照原数开票,则应就扣除金额由供应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也就是说,您公司不产生销项税额,但会因此减少进项税额。
不能。
事实上,母公司以实物出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其实,或者说都不用讲“视同”二字,原本就是销售,对价则为股权)。因此,母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公积金”,这个应当属于“劳务派遣服务”,应当按照这个项目开票才行。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票,这个项目是不准确的。
如果您公司购买的是非有形资产(比如软件产品),或者有形无形兼具但其价值以无形为主,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举个反例,购买电脑,也是有形无形兼具,但通常认为有形资产为主,则为固定资产。)
至于13%税率,本身没有问题。销售软件产品原本就是13%税率。(软件开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