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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若依法符合抵扣条件,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购买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一)契税税率3%——5%,具体税率需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持有时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当然,此房产用于经营,针对经营收入,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适用税率,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您须明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可以抵扣与不可以抵扣,乃是“排除法”。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基本规定;然后进行排除。
二、以下情形不能抵扣:
(一)小规模纳税人(注:小规模纳税人并不禁止取得专用发票,只是不能抵扣)。
(二)业务不真实。
(三)票面不合规。
(四)开票时限违规。
(五)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列个数学公式:“一”(所有专用发票)-“二”(不得抵扣)=可以抵扣
我们首先明确一点:税法之“分”与会计、经营之“分”,不是一回事。
打个比方:甲合伙企业有张三、李四两名合伙人,份额各占50%;2019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假设这是税法口径)。
一、税法之“分”,乃是把这1000万元,张三、李四分别占有500万元,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特别注意的是:这儿只是把利润“分开”,不是一定说“分配”。这个钱在合伙企业,还是给了张三、李四,对于计税毫无区别。实现利润,无论是否分给合伙人,都要在税法层面把这个利润给合伙人分开,据以依法计税。
二、至于会计、经营之“分”,则可根据是否分配给合伙人来进行账务处理。
新三板上市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普通发票上也有税额栏,按照税额栏金额作为销项,金额栏数据作为收入核算即可
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于会计法规如何规定,不在于“公司领导”。
二、若您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上述分录完全正确。
三、若您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月末,“所得税费用”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如此不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这张发票是错误的,应当对于本发票进行相应处理,而非“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您公司可以将此发票退回作废重开;或者按照规定红冲后重新开具,或者只就多开部分红冲也行。但在另一张发票上调整,则导致两张发票皆为错误,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