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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让每个班组全部挂靠到劳务公司,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进行处理,这样,劳务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作为贵司分包成本入账,支付时,无须代扣劳务工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款项应转入劳务公司对公账户,劳务公司应将工资转入相应的个人账户,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列成本、虚开发票。
第一种方式,非常麻烦,需要造工资表在税前扣除,支付时,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此处包含两层意思:
一、大学生实习收入,名义上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计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也就是实际上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定义,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运费是指境内还是境外?
上述情形,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理应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如您所述,1月报税时申报的上年资产负债表与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事实上属于一张资产负债表,即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既然“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发现,有一笔12月的付款没有入账”,则应对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进行相应追溯调整;而不是说出现两张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还有其他一些答疑,内容都差不多;就不全列上了)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一、发票开具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并依照税法规定计税。
如上所述,乃是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5%,按照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即可。
二、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好,贵司所谓代建,立项主体是谁?(请仔细看下合同)。如果是贵司,则收到的40万元应为转让不动产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支付给总包方40万元为支付的工程款,记入贵司在建工程或开发项目成本。
我举数字为您简单解释一下吧。
比如会计利润1000万;但这是减掉已经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之后的数字。假设没有其他税法、会计差异因素;那么:
会计利润1000万,会计“所得税费用”250万;
税法利润(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0万;
所差50万,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万
汇算清缴时,会计利润就是1000万,纳税调增200万,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全年应纳税额300万。
大体就是这个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应当调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并依法补税及缴纳滞纳金(或者还有罚款)。另注:您公司以“不开发票、不计收入”方式少缴税款,涉嫌偷税,不受税款追征期限限制(即无限制追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收最基本的原则是真实性,如果仅是测试产生业务记录,不应该计算各种税金,而且既然是测试,也无需记账,建议保存测试相关证明资料以便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
既然不收,那就是费用没有发生,不需要另做会计分录。原金额确认收入、计提税费即可。
转出方与转入方是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