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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如上所述,既然“此股东一直未缴出资额”,则其股权原值即为零。但“0元转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则须视上述规定及实际情形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一、您首先得区分临时工和雇佣外部劳务的区别。
临时工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也得打卡上班。
外部雇佣劳务,那就不归您公司管“人”了,只是给您公司承担某项工作。
二、如果临时工,不需要发票;但也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范畴。
三、如果外部雇佣劳务,则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一)所谓“临时工也不会给我们开票”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销售方(销售建筑服务也是销售)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您说“临时工也不会给我们开票”,您先潜意识接受了这件事情;然而,如果“您公司也不会给临时工付款”,对方也会潜意识直接接受吗?显然,这只是观点错误而已;道理相同,二者皆属法定义务。
(二)您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取得发票也须履行;只是税务机关已征税款可以抵减。)
(二)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可由购买方开具发票”,但实务中这条实践不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预付的工程款如果属实,则属于贵司的债权,除非另有合同约定,此债权已经原股东无关。贵司应当依法向相应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如上述债权中的部分或全部已经有证据表明属于坏账,应按会计规定核销,并申报将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相关损失资料存档备查。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您好,这属于确权之诉,不属于股权转让,不会涉及转让的税费。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您好,不需要视同销售。香港股东并非增值税视同销售纳税人。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母公司、子公司属于各自独立法人,不能自行合并(合并报表是另外一回事)。
二、打个比方:子公司拥有债权1000万元,可以转到母公司;但这是一项资产,要卖给母公司,母公司得拿钱来买这项债权资产。
子公司存在负债2000万元,也可以卖给母公司;但也要付钱给母公司。同时,债务转移,需要人家债权人同意。
三、这样,子公司账面就把债权债务销售完毕(当然,其他科目也须依法处理完毕),然后才能注销。
答案很简单:前者,含税收入÷(1+税率);但我需要补充一下,否则容易引起歧义。
有人会混淆了土地增值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然而,这针对的只是“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也就是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一)收入中不能扣除地价;
(二)地价构成成本;计算增值税额时可以依法扣除。
简单来讲
增值税公式:(销售额-地价)×税率-进项税额
土地增值税公式:收入-(地价+其他成本)
基本道理其实差不多。扣,但不能重复扣。只是扣的环节不同。增值税是在收入(销售额)里扣减后计算销项税额;土地增值税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保持原状,把地价放在成本里扣除。相当于前者减少收入(销售额),后者计入成本。
您好,您是不是进口的货物有使用研发相关的软件或者与研发相关的东西。如果是这种情况,海关是会要求缴纳税的,具体您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一条,十一条,十三条和十四条。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可以参考海关总署的2019年5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显然,作废发票与虚开发票并非等同概念。
您好,滞留票如果公司业务是真实的,有合理理由,不会有太大风险,可能税务局会注意到,要求解释。
建议您还是对滞留票认证,认证了可以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