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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你说的转给法人,这个法人是不是投资人呢?如果是投资人,就作为个独企业的利润分配即可,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因为个独企业已经缴纳个税,转给投资人后不需要再缴纳个税了。
我们一步一步来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也就是说,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只有选择“差额计税”,才可能适用5%征收率;然而,如上所述,发票所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您的发票既然是“普通发票”,则此条款并无影响。
但是,个人认为,发票第二行,“工资、福利、社保”等乃是您的支出项目,这样作为开票项目似乎不妥。打个比方,您是汽车生产企业,您在销售汽车时,会说这个车辆,大架值多少钱、玻璃值多少钱、轮胎值多少钱、发动机值多少钱,然后您说这个钱80万,一点都不贵。但上述大架、玻璃、轮胎、发动机等,只是您的成本项目,您给客户开具发票,肯定是直接开具“汽车”80万元。这儿也是一样道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抵扣进项税额?若未抵扣,则其原因是什么?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您说“扣减对方一定的利息”,具体怎么“扣”呢?
一、是否缴纳注册资本,这主要取决于股东约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与税务局完全没有关系。税务局只是基于业务事实征税。(你出资1000万元,税务局按照1000万元收印花税;出资2000万,就按2000万收。但出资1000万还是2000万,你自己说了算。)
二、利润无论现金分配,还是转资,这也是公司、股东自己的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但是,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讲,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问题可能缺乏明确、直接依据。一般来讲,有的地方执行,如果一次开具全额发票,则会一次要求缴纳房产税。
另外,对于一次收取多期租金房产税问题,福建省税务局曾经于2020年8月14日作过答复:贵公司应按照合同信息据实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税源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分摊申报缴纳。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通过往来款科目挂账,作为负债核算。
您好,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
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
一、您可以开具发票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二、您也可以为承租方出具其他外部凭证(比如收款收据、分割单等)
一、初始确认
借:使用权资产(未来支付各期租金折现)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支付各期租金合计)
二、各期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您好,您的问题文字看起来比较复杂,为了方便解答建议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