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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可以。
问题二,境外公司收到的投资收益,应按股息红利预提企业所得税,根据香港与大陆间的税收安排,适用的代扣税率应当是5%。
问题三,收到分红款,记入投资收益。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借计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
您好,可以考虑让对方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咨询费发票入账,支付时,无须代扣个税。该顾问自然人,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所得税。
您好,该员工应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问题提到的情形,转让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母公司支付利息时,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建议进一步查明原因,确认后再入账报销。不应当只查流向,还应当问当事人是什么情况。该餐费一次2万元,这金额有点大。
您好,如合并后的企业相关条件仍旧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则依旧可以享受。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 第 4 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其实,这只是一个统计口径问题,没啥奇妙之处。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了件衣服,花了1000元。其实,如果商场是一般纳税人,这个1000元是包含金额884.96元,(增值)税额115.04元。但是,通常朋友问您这件衣服花了多少钱,您会说花了1000元,就是这个道理。
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发票全额开具了,可以附在本年凭证后,下一个年度确认收入时附件可以没有发票。
您好,股权置换,可按财税[2009]59号文适用特殊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如不符合特殊重组,则置换过程中,有溢价的,应按股权转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损失的,按股权转让损失进行处理。置换过程中,还涉及股权转让印花税。
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是带着司机出租车辆,应该就是属于运输服务了,租赁的话只是将车辆租给你方,不负责运输。
一、职工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上述年终奖需要作为社保基数。
三、账务处理与正常计提、发放工资、扣缴个税一样,顶多就是明细科目区分一下。
四、何时发放,由您企业自行决定。税法只是基于您何时发放,而由此决定依法何时征税。
为了帮您理解,我只须把您的问题稍加改变即可。“20年2月份发放19年度年终奖”修改为“20年2月份发放年终奖”。也就是说,您不需要告诉税务机关您发的是您自己核算的哪一年的(举个极端的例子,您如果账上做发放3020年工资奖金,总不能和税务机关说1000年之后再缴税吧);什么时候发放(无论您核算的哪一年的),发放时扣税,次月申报期申报、解缴。比如上述情形,2020年2月发放,当月扣税,税款所属期就是2020年2月,于2020年3月15日前申报、解缴(若有连续三天以上法定节假日,或者申报期最后一日乃是节假日,则可依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