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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明确规定可按低税率情形外,境外所得均应按25%税率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6.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
2.可以按低税率的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可按照15%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其他情况例如西部大开发、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均应按25%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如果以境内指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才取得境外收入,这种情况也不能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需要按境内、境外指标重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才符合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的政策规定。
怎么算也不可能是9%的
100万分解为30万年中奖和70万工资是税负最低的
30万*20%-1410+70万*35%-85920
一、当然可以。
二、子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说明一下,如果合并,其他税费,比如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这些,都是不用征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那上述开票肯定是错误的。
所谓“劳务”3%税率,这压根就不对。相关增值税税率如下:
(一)销售货物 13%
(二)劳务(增值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13%
(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9%;简易计税3%。
那么:
一、票面“劳务”以及3%,直接不对。
二、供应商可能钻上面第(三)项的空子。然而,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货物、安装必须分开,只有安装部分才可能用到3%。即使销售外购货物并安装,适用混合销售,那也是一并13%,不可能一并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也就是说,除非股东同时任职于本公司,否则不能单以“股东”身份报销、抵税。
(我举个例子吧,您可能容易理解。您今天在股市上,买了1手也就是100股“建设银行”股票,这样,虽然再小,您也是建行股东了,然后您拿自己机票去建行报销,其实您肯定知道,建行不会给您报销的。)
不是的,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确实,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都一样的,债务不还,要结转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般而言,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上述“给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比较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同时,需要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面三个条件,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作为征税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科目之中,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各为独立科目,并非混淆。因此,个人以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不包含上述“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关于上述“减资”,股东是否从公司拿走钱?
上述撤资,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以为,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自行协商即可。如果上述撤资金额真实、公允,则不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