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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该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等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及申报,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也要填列在“即征即退项目”处。即征即退应按规定备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您好,除了税负,还有毛利率(收入减成本/收入)、费用率、净利润率,变动率和弹性系数,这类数据很多,如收入、成本、费用,各往来科目余额的变动率(期末减期初/期初),控制指标一般为不超过20%;收入成本弹性系数(收入变动率/成本变动率),收入费用弹性系数等,一般绝对值不超过1.2。
各地一般会有自己的行业、企业分析指标,数据会不一太一样。您可能混淆了土地增值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然而,这针对的只是“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也就是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一)收入中不能扣除地价;
(二)地价构成成本;计算增值税额时可以依法扣除。
简单来讲
增值税公式:(销售额-地价)×税率-进项税额
土地增值税公式:收入-(地价+其他成本)
基本道理其实差不多。扣,但不能重复扣。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代收的定义。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构成销售额之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是指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如上所述,既然“代收代付”,则应由核酸检测机构直接给供应商开具发票,您公司只是将款项、发票帮他们来回转交而已。
其实,增值税征收率有5%,有3%,然后又有了1%。当您按照3%计税时,您通常不曾有3%相对于5%减免2%如何账务处理的想法;那么此时,您也不必有。也就是说,国家只是新增了一档1%征收率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直接按照1%征收率计提)
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是如此,此乃直接减免,直接不必计提即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也就是说,关于多缴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有二:退税、抵税(这种方式的前提是纳税人同意)。
如上所述,既然“上一年度应退所得税税务局还在审核中”,说明纳税人已经选择了第一种方式(即“退税”),这时候主管税务机关无权给您“抵税”。
一、您可如实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即不抵减);对于上期应退税额,耐心等待。
二、您可尝试能否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退税(这得看程序上能否行得通)。如果可以撤回退税,则可重新要求“抵税”(前提是不要耽误申报纳税,即未逾期)。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另外,开具发票时,应当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选择规范行业、项目。
这其实涉及到开发成本(也包括其他商品成本)与费用(比如管理费用)的入账原则问题。其实非常简单:
一、与某件商品(商品房也是商品)直接相关的支出,乃是成本。比如建筑工程费。
二、与某件商品没有直接关系,但从公司角度来看,乃是必要支出,则为费用;比如上述物业费。(当然,如果从公司角度也非必要支出,则为营业外支出了。)
我们这样理解一下:假设一幢楼,30户,每户成本当然一样(假设设计面积一样,我们对照“物业费”来比,就别从建筑专业角度考虑楼层之类因素了);那么,如果卖了20户,公司不用管物业费。剩余10户,物业费当然不构成成本了(因为另外20户也没形成成本啊,显然物业费与房屋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