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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当然不给您开了;应当由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您好,增量留抵只是将您超出销项可以抵扣的进项退给你,退给您的同时,您账面上可以抵扣的进项也同步减少了,增量留抵只是将您可以抵扣的进项提前变现了。如果您处置固定资产和存货是因为人为管理等需要做进项转出,正常做转出即可,和前面的增量留抵退税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您处置固定资产或存货,是以正常销售的形式,无需做进项转出。
您好,不可以抵扣。按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事实上,此属于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销售折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我们先写一个给员工发奖金的分录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再写一个拟向员工销售住房,预收房款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我们将上述二、三分录合起来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这十年每年都写这样一个分录。
然后,房屋过户。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没错,既然要给职工,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商品)
这个问题可能会有异议:认为既然10年后才给职工,应当10年后征税(类似股票期权)。但不同在于,股票期权在行权前,其实员工完全不能掌控;而此房屋,按照您描述措辞,似乎买来就给员工了,而只是十年后才过户,因此对应十年奖金似乎较为合理。另外,也有观点认为买来就全额作为奖金征税。
以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总之,可能缺乏直接、明确规定;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