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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买车的时候是抵了进项,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方是什么并不重要)”,则属于销售一般货物,按照13%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若对方索取专用发票,则可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乃是“实际利润额”;这是个标准税法术语,不是俗称“实际”实现的会计利润,更不是与“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一个概念。税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查账征收)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注:此处“财税[2014]57号”文件现在改为“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修路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可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但是,此政策显然并不适用于“经销商”(前提必须“销售自产……”)。
您好,应与一般企业一致,该收入为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的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一、是否涉税,涉及什么税,取决于业务具体情况。
二、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如何设账,可以自行决定。
第一步,您首先应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核定“依合同协议据实”还是“依账、业务核定”计税依据。
第二步,无论哪种方式,皆应当按照合同、业务实际发生时间,确定纳税属期,如实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至于开票系统账户是否与扣税账户一致,这个倒没有明确要求。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对于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是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价格调整的。如果有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就另当别论了。
2).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如果该补助是与所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如果企业只是建设方,政府是针对企业开工建设的奖励,可以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是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补偿,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建设期内根据确认收入的比例分别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3)股权转让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并不是就单一转让行为来缴纳的,而是综合企业的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的,所以最终不一定就要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纳多少,要根据企业整体盈利情况,有多少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纳。如果被投资企业进行调账处理,好比“此地无银三百两”。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按合理价格股权转让。转让企业把股权转让收益计入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同缴纳印花税。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来看:“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也就是说,多缴是可以抵减的。
具体情况建议对照一下申报表,看申报表上是否体现出了多缴;也可以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条……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因此,上述事项属于法定义务;若未履行,可能会影响信用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既然“买车的时候是抵了进项,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方是什么并不重要)”,则属于销售一般货物,按照13%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若对方索取专用发票,则可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