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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的政府扶持资金来源于富屯街道工作委员会,这个街道工作委员会,应该不属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另外这个只是资金拨付的会议纪要,对于资金如何使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没有看到,企业是否对此事进行了独立核算?必须满足所有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所得税申报。
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则此作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并非不可。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但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可以的,自然人可以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自己作为经营者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这个是允许的。没有文件规定不能同时拥有这俩个身份。
目前尚没有明确文件延期。
您好,相关政策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五、增值税:自建自用住房或者购买时间2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购买时间不到2年的住房,按照全额5%缴纳增值税。
具体避税的操作细节,如有需要可帮忙对接事务所。
如何开票纳税需要根据你提供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定,一般情况下,家装公司提供的属于装饰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税目项下的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按9%纳税。如果家装公司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能适用其他税目税率。
您好,①、“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根据规划部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高层楼房必须按建筑面积配置一定面积(个)的停车场所,由于地面面积被绿化率的硬性指标所占领,无地方可配置停车场所,房地产企业只好修建地下室来配置停车场所。“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因为面积本来就是规划部门强制要求的公共配套设施。但是房地产企业修建地下室面积远远大于规划部门强制要求停车场所的面积,而且这个面积划分也无法和设备使用面积、人防面积区分开。也没有具体的产权画线。关于这一块相关法律规定上也比较模糊,实际中客观存在房地产企业拿自己所有产权面积和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去出售出租。
②、针对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规定,税务处理上,总局有专门说明: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财务上,和其他成本一样,
③、财务处理正常处理,可以将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科目下明细核算。
麻烦您补充一下:从法律形式上,是政府收回土地,然后再向房地产公司出让?还是直接由原土地的法定使用权者向房地产公司转让土地?
您好,报销的费用,应当与对应的收入相匹配,也就是说,收入归属于哪个公司,报销的费用也应记入该公司。只要能区分,且有证据证明业务属实,则问题不大。
如果两家公司均营利,且企业所得税税率一样,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同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从税的角度来说,互有混同,问题不是很大。
如果不是这样,则有税务风险,建议准确划分两家公司的成本、费用。
打个比方,原本合同销售款100万,现在120万,则相当于“销售款120万”。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好,本题中因素分析法,物流费变动受销售量和单位物流费两个因素的影响,量的影响就是(实际销量-预算销量)*预算单位物流费单价,单位物流费的影响就是(实际单位物流费-预算单位物流费)*实际销量。在实务中还可以更深入的分析,还可以考虑距离的影响,即实际销售的区域与预算销售的预算的差异来更精细的分析出物流费的节约还是超支,以能够更加精细的去分析企业的费用给与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