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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这个区间进行酌情处罚。
1、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单位提供货物同时提供服务,且属于一项销售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然后根据你公司的性质决定是全部按13%还是全部按6%来计算税金,不是从高的问题,是混合销售本身就是适用一个税率,只是根据你的身份来选择税率是多少。
如果你提供货物和服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是不相互关联的,是兼营的话,需要分别按13%和6%开票。
通常来讲,企业所得税是需要缴纳的。
至于增值税(附加税费一般随同增值税缴纳或者不缴纳),则取决于取得上述款项是否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若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则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如上所述,既然属于分层级定额补助,则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需要发票。满足税法以及相关文件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规定即可;尤其上述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您好,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里有很多,比如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经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份,金额277.92万元,税额47.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您司从销售方采购商品,只能从销售方取得发票,如果销售方为您司提供了其他企业的发票,那您司是应当知道该发票为“非法取得”的。根据这条处罚规定,一般罚款1-5万元,相对企业还是有利的。如果税局按“虚开发票”来说事,哪怕是善意非法取得的,也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也就是要按进项补税的。
需要代扣代缴,文件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内部流转本身不涉及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情形也不包括内部流转;重点提示一下,营改增之前有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需要视同销售规定,但全面营改增之后,这一项已无意义。
二、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他情形损失不需要因此作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一、如果对方只要结果,其他啥也不管,您这方负责出人、出车、出费用,然后和对方结算,那就是交通运输合同。其中,货物运输合同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旅客运输部分不需要。
二、如果您单位只负责提供车辆,其他一概不管。那就是财产(车辆)租赁合同,应就租金依法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您好,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会计上的规定,在税法上并没有这条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于没有按期申报缴纳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所以,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是不可以也进行追溯调整,从而弥补5年以上亏损的。
代收代付工程款的协议是什么内容呢?你们有没有提供服务呢?提供服务肯定就要交税的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