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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个人认为,上述“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有培训教育性质及作用,可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核算范围。
涉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节选、整理,留言时间:2020-01-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我应当明白您的想法了。比如A公司在境内赚了1000万,又投到境内B公司,所以不交税。如果B公司又赚了2000万,然后拿走(到境外),自然交税。您的疑惑是,假如A公司投到B公司的1000万,拿不回来怎么办,那确实不用交税呀。但这不是避税手段。比如您已经有了1000万,您是愿意交给国家100万、自己拿走900万呢,还是愿意1000万全都不要了呢?
您所说“在外地工作且支付工资也在当地”是什么意思?这些人是您公司的员工吗,在外地也是您公司支付工资吗?
我没太明白您的意思。咱们用第三人称梳理一下吧。
A公司从B公司那里购买了一批不超过500万的设备,这个我明白了。然后,是哪个公司租给哪个公司了(用第三人称表述)?
据了解,所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于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电子税务局、金税系统等平台查询。具体情况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应当对于实收款项,按照所有设备及仪器之市场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这样开票、入账最为合理准确(显然,所赠设备、仪器,不可能毫无价值);即使开票时同时体现原价及折让、赠送情形,会计确认也应以公允分摊为妥。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果支出确实已经发生,老板同意,自然可以入账。但其确实与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至于老板拿走产品用于推广,可计入销售费用,但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个事情,我举例子来讲吧。比如,原本人力资源费10000元,扣下500元餐费,实际支付9500元。那么,处理方式有二:
一、双方互相提供服务,分别给对方开具相应发票。
二、视为派人方因用人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而给予折让,因此可由派人方直接给用人方开具折让后金额(9500元)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您之前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后退回,意味之前三个月是免费试开,并没有真正购买。之后签订合同分期收款,以合同约定的后期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利息税前列支一方面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2倍以内的借款对应利息可以扣除,也就是对应200万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同时还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这个是比较实际借款利息和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息标准,也就是您实际利率如果不超过金额机构贷款利率就可以扣除,而不是比较利息总额。
综上:比如你实际借款利率12%,金融机构利率也是12% ,那么最多可以扣24万,但您如果实际利率是5%,金融机构利率是12%,你可以扣除就是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的金额10万(200万*5%)
用于员工的部分计入福利费,用于日常接待客户的计入办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