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需要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别来决定税率是多少,比如建筑服务就是9%,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是9%,其他大部分服务是6%。
刚才和您通电话进行了沟通,我理解这个肯定不能按您说的会展服务来开票。类似于委托对方制作广告牌,其实对方销售的是一种货物,开票的时候需要根据材质等进行编码的选择,比如金属制品等,对于雪弗板属于何种材质,您可以在开票系统中模糊查找一下具体的编码。但可以明确的是不是会展服务,属于销售货物,当然如果可以在价格中对雪弗板和喷绘(设计服务)分别计价,也可以分别按货物和设计服务开票。
您好,在课程右下方,点击课程-课程介绍-右下方-相关资料下载,如还是不清楚,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400-616-3899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收取“伙食费”,乃是一项收入;发生相关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核算。
这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况且,目前公立学校小学、初中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您既然提及收取学费,应当不算“非营利性”吧。(注:经营亏损与“非营利”不是一个概念。)
而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而且“财税[2018]13号”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有一条: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感觉您这儿也不符合此条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们与“天猫”是个什么经营合作模式呢?
“借阅”只是一种图书范畴的术语,而非税法术语。
既然提及开具发票,说明是“收钱”;也就是把书给人家看看,然后收人家钱。其实就是“出租”。
此属于“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征收率3%.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21030,是指货物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的的行为所对应的外汇收支,应该是不限于备案清单也包括报关单。
一、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则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二、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9%),则可依法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您好,工伤保险有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2.0左右缴费。各地不同,可及时咨询社保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如果该房屋建筑继续用于提供给本企业员工使用,且依然按5%计算增值税,那么进项无法抵扣。因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该房屋建筑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而且改造的成本费用也没有抵扣进项,改造后也可以继续沿用5%税率。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不管是解散还是裁员,只要是属于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都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