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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公告中对享受政策的时限、企业标准、仓储设施标准与享受优惠的范围都有规定的。
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您公司主营仓储,具备从事仓储经营这种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您公司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产提供仓储、中转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这个您自行对照下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关于仓储设施标准和享受优惠的范围,您可以对照下,如果占地面积、主要储存物品都符合上述规定的话,您公司的下列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您好,股权出售是股东个人行为,不是您公司法人单位的行为,所以,转让股权的钱应该全部给股东的。账务处理上只需进行股东明细变更即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首先上述文件涉及的是在同一县市的不视同销售,如果你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是需要视同销售的额=。
第二,这里只是说货物,也就是指的的是总分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如果满足条件可以不视同销售,并没有说用于企业经营的固定资产在总分机构进行移送时也可以不视同销售。总分机构间移送固定资产未向对方收取价款的,比如,总分机构间无偿划拨资产行为,属于总分机构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对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机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所以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一下你所说的移送货物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装修费用和办公家具是否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或采取分摊方式,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已经所得税相关规定,都有按照收益期进行分摊的原则,与收入配比的原则。如果属于收益期在若干年度,你一次性计入的话会计核算就不准确,所得税也不能完全反应实质,而且如果你企业以往的会计政策有很明确的界定何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分摊的话,本次为了调节利润而改变为一次计入,各期对比起来也是很明显的。建议还是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没有明确说必须是全称还是简称,我理解尽量写全程,否则引起争议的时候不好辨别。
您好,这510万元溢价是A\B股东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并且他们也已经收取了转让价款,所以不存在从公司账上分出溢价的说法。关于税费问题,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双方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公司,需要进行相关证照上的股权变更等工作。账务处理,要对实收资本下的股东明细进行调整,减少A\B股东,增加C股东。
您好,1.此公告企业规定的是是共同租用时,可通过发票也可通过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A公司如果开具分割单,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分割出去的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属于转售,应按规定提取销项税额,这样取得的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热点问题解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开了专票不能享受免税,其余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