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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把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混淆了。
打个比方:股东作为出资投到公司的钱,公司记作“实收资本”;公司从外边借的钱,计入“其他应付款”。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或者其他应付款
会计上复式记账即在于此,贷方区分资金来源。然而,借方全是银行存款。公司正常花钱,不需要考虑这个钱是怎么来的,因为“贷:银行存款”即可。(注:类似于银行贷款依照合同另有约定情形除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非上述批准汇总纳税情形,否则(异县市)分支机构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改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总机构将产品移送(异县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则应视同销售;此时总机构可依法享受上述政策。
(二)(异县市)分支机构对外销售软件产品,因这些软件产品并非自己自行开发生产,因此不符合优惠条件了。
没有所谓“10件虚库存成本”。既然“实际入库40件”,那就是40件、450元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加工劳务,增值税税率13%,征收率3%。
一、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二、既然缴纳增值税,则随之缴纳附加税费。
三、既然作为经纪代理服务,则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注:若符合优惠条件,自可依法享受。)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5.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2020年5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您的问题并不成立,按照税法规定,1月即应索取发票。
1月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依法符合抵扣条件)
贷:银行存款
您既然1月没有收到发票,只好先使用个替代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待收到发票,再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这样说,是基于您已经做错了情况,进行的调整方案;不是叫您原本应当这样做。)
转让方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您好,这项业务属于您公司的股权投资与转让业务,投资成本100万元,出售股权卖了1100万元,在这笔投资中赚的1000万元,是要计入“投资收益”并入本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您好,新购进的可以,之前的固定资产是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根据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只能是新购进的设备、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