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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样操作是属于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为集团股东会涉及个人把股权作价投资给集团公司这个操作,这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需要按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全部为股权的,相应的应纳税税额可分五年分期缴纳。建议设计几种方案进行比较。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企业购入上述字画、金币的用途和目的是什么呢?
一、您应当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记账、报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二、上述这两个数据乃是两个概念,并不必然一致(大多业务肯定是一致的)。举两个不一致的例子:
预收租金,这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可以开具发票;但预收款不确认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并销售,这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但账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以及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核算,也不通过收入类科目。
您好,问题一,正常开具红字发票,按销售退回处理即可。
问题二,货到,票未到,应当暂估入库,销售时,按暂估价结转成本,发票取得时,再做调整。
您好,您的问题已在原问回复,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4483
回复如下,请供参考!
1. 在公司法层面和承担责任方面没有区别。仅有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法人股东无此限制。
2. 从分红角度而言,自然人需缴纳20%个人所得,公司可作为免税收入。另外在撤资减资的所得税处理上也有不同,公司允许将其中股息性收入部分免税处理。
您好,那要看借款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没有利息,突然开具发票不太合适。但如果个人与公司达成新的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想继续借,需要每年按1%利率支付给个人利息,是合适的。
您好,根据劳动用工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聘用专职和兼职人员,对于长期兼职人员有地方交社保的,可以不用交社保,只发工资。
1. 自然人在开具发票,享受增值税免征额方面不如公司便捷,取得所得需要根据税目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2.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应属于同一概念,准确表述应该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为个人,公司经营利润需要双重征税。
至于税务筹划,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就要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在职学历教育支出从财经纪律的角度而言,明令属于“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费用”。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从上述角度而言,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都存在不能列支的风险,同时个人所得税仍需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因此建议采取定额现金补贴计入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处理,而不是采用报销学费的方式。
您好,可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您司签订有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收款开票,是没什么税务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