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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因为对方涉及到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等服务,况且很可能也会涉及一部分货物(材料、设备等),且各自适用税率也不相同,因此,对方可能需要分别开票、计税。
当然,对方分项(分行)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甚至开具多张发票,对方您公司来讲,只要确实属于一项固定资产(而非单独、独立运行),则仍可单独确认一项固定资产。其原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如果当时已经一次扣除,则计税基础已经为零。后续再提折旧,皆应纳税调增。
一、支付款项给实际销售方,乃是理所当然。
二、凭证资料不全,核定征收,乃是一种“因果关系”;但不是说,就可以理所当然的不取得发票——只能说是“取而不得”。
一、员工体检按照职工福利核算。
二、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核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应当按照利润10%计提盈余公积。
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不是征税范围,但“工矿区”是。也就是说,如果“厂房在农村”,且不在“工矿区”,那 不用交的;但如果虽然“厂房在农村”,但当地划为了“工矿区”,那就需要交了。
二、若厂房、车辆实为公司拥有、控制,则可入账。
您的问题不完整,麻烦补充。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您上述“新增固定资产”,是单项资产,还是很多项?
如上所述,“保本”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既然“保本”,则其可以归属于“存款”,账务处理时作为“银行存款”即可(而无需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个通常并不保本)。而正因其属于存款,其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显然,既然“财政”开具,则无需发票即可。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理解,如果他的法人个人视频账号已做了企业的认证,可以理解为就是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义申请的单位的账号,那么您支付款项给公司,并且在这样一个渠道为您宣传,我觉得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不存在风险。或者严谨一些叫对方出具一个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