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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和营业范围没有直接联系,税法上只要按照正确税目税率开票就可以,如果你确实提供了管理服务,可以开具市场管理费或者商务管理费的票据。
参考江西国税答疑: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该法人股东公司具体向您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
实不相瞒,您虽然提问用了几十个字,但正因为提问过于笼统,回答您的问题,则需要大半本税法书,显然这是无法做到的。我只能大致讲一下。
以土地或者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其实属于视同销售,或者认为就是销售,对价乃是股权(资产)。既然销售土地或者在建工程,显然销售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而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及契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无论是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申报纳税。
毫无疑问,这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明明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却开具咨询顾问费、明明向B公司提供借款却给C公司开具发票,这显然都是属于虚开发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至于其他章,如果发票信息必要,且未影响各栏清晰辨认,亦非不可;比如开票人、收款人处加盖个人私章,也是正常。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三、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加计抵减金额来自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定比例,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通常不会直接挂钩,因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常情况下,加计抵减金额乃是国家直接少征税款,因而企业不可能取得上述第(一)项“资金拨付文件”,相关部门也不可能出具第(二)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而,上述“其他收益”不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截止到2020年7月7日,已经颁布的有关行业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如下:
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照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财税[2020]32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上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申报表相关填报说明:
“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因此,上述三个指标乃是独立的利润表数据,并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勾稽关系。
营业成本就是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打个比方:您总分600分,数学120分,语文130分;您不要怀疑计算错误,因为这儿不是“语文+数学=总分”这个公式。这只是在成绩单上摘取下来独立三个数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