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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样确实存在税法、会计之差异。然而,您也许想反了。税法允许一次扣除,会计不应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二、铣边机等是否可以计入研发支出,取决于其是否实际用于研发活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所以异地工程需要预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假设没有“A公司投资了B公司”这句话,其实这个业务很正常,就是B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雇佣A公司,向A公司支付费用。
如果有了这句话,当然并非不可,只须符合一个前提条件即可: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他税种也有类似规定,不必一一列举。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另外,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文件表明所有计入工资总额的金额都应作为计算缴纳社保的基数,所以如果社保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说明少计了基数,应该受到上述处罚。只有全员全额参与社保,才能避免产生风险。
您好,问题涉及内容敏感,且缺少约束条件,已让产品顾问与您联系。
一、减免增值税,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于“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相关栏次。
详细情况建议查阅一下相关报表填报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上述“提租补贴”,没有统一免税规定;您也可以直接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企业的核算流程一般都是从收集原始单据、单据审核记账、系统生成账表、出具财报等环节组成。在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作废后统一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核算。
酒店比较特殊的会有一些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有订金收取和退还,有会员卡或储值卡核算,和携程等平台分账核算等。收入一般分房费收入、餐饮收入、吧台收入、商场收入、洗衣收入、商务中心收入、停车费、服务费收入等明细,成本也相对应划分成客户成本、餐饮成本、吧台成本、商场成本、洗衣成本等。对于比如餐饮成本还需要进行三级明细核算,可以下设原料、主食、调料等,也可以按早中晚餐划分,其他可以在业务系统直接取数的,可以不设置,直接取数核算。除了收入成本外的资产、负债、期间费用等核算和一般行业并无太大差异。
我想无论哪个行业,都会有其特殊性,但本质的东西是不会变的。您可以对您单位所有业务涉及收支进行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和费用科目进行归类,哪些计入收入科目,哪些计入成本科目...整个梳理下来您就对酒店核算基本掌握了,在此基础上,您根据您单位需要进行明细科目或子目设置,是可以整理出针对您单位需求的会计核算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