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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您举一个例子说说。
年终奖如果以奖金列支是在税前列支的,而分红是在税后进行的。性质完全不一样,而且分红只能向股东分红。
你的意思是本来是年终奖不在税前列支,加大所得,然后按税后分红支付给股东,股东再支付给员工吗?
年终奖如果按奖金计算需要按照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
分红的化需要先计算所得税,然后按20%计算个税,这时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小微的话有优惠,超过300万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优惠了。所以你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大小,测算一些所得税,然后再计算一下个税,算一下两种税的综合税负,去和奖金方式的税负比较进行判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我理解,你所说的外部达人撰写旅游攻略及游记所得(不属于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发表作品)以及支付给这些大V的款项属于利用自身的技艺或者资源为你企业提供了服务,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为了准确理解,我直接举例来讲。同样盈利100万元。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当其盈利之时,直接视为出资者拿到这个钱(相当于分红),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使仍然在“个人独资企业”账户上,也视为已经转到出资者个人账户上而计算纳税。既然这样计算纳税,则税法方面相当于分红已经完成;您实际再转时,当然不用重复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则不然,公司与股东乃是两个主体。首先,有限责任公司乃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以其出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赚了钱要先缴企业所得税,这与分红无关。如果向股东分红,就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分,就不用缴纳。
建议您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收账款核销需要按照2011年25号公告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申报扣除,但前提是应收账款形成是正确的账务处理产生的,根据你的描述,当时只是存货销售只是存货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没有做销售处理,应该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如果现在进行调整未必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需要补记收入,同时也可以补计成本,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另外你说的另一个方案是转出进项,没太明白你的意思,增值税进项转出和应收账款核销有什么关系呢?
如上所述,既然退回3万元,但剩余147万元仍然是4月支付的,因此收据时间当然应为4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对学校来说,不属于免税项目,也不属于非税收入,对方应当开具发票作为贵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税会有差异。会计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来确定。而企业所得税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与税务应当分别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