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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在境外提供研发服务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个人认为你们这种情况可以如实和银行解释清楚你们的业务模式,你们存在公对私转账,一是因为你们的客户多是私人客户,客观上必须存在公对私转账,二是你们的业务模式,实质上是为私人客户买车提供贷款,你们从公对私的转账款,实质是私人客户通过你们办理的汽车贷款本金,你们从中间赚取手续费。因此,只要解释清楚业务模式,排除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嫌疑就可以。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过户给公司的意思就是卖给公司是吧?那么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这样才付款属于正常的支付款项,不会产生风险,可以到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如何进行办理,或者通过房地产商去协商直接开具发票给公司,办理公司产权证。
但如果商铺资产不入账,只是把钱给法人,就要按借款挂账,就有风险了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会计科目没有“免税收入”一说。符合免税政策可以直接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先计提增值税,符合免税政策再结转回主营业务收入。
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许多人只关注下边三项,却忽视上面这个前提“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您所述,“还要交900多税,之前每月没有缴纳过”,说明“并未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因而不符合免汇算资格。
无论给税务局的报表,还是报给其他地方的报表,只要报送时数据准确,则一经报送,不必收回。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当然需要调整报表数据,然后是调整之后报表。比如您报7月报表时,调整7月报表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二级科目下的明细核算,包含进项、销项、进项税额转出等不需要进行结转。
当月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说明需要缴纳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如果销项小于进项税额,说明增值税留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一、先冲回计提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度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若为当年,则转入此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皆为此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冲回之后,“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产生借方余额;收到退税,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