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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预扣个税=100万*(1-20%)*40%-7000=313000
另外不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
其实,按照您的描述,这属于“一买(买入旅游服务)一卖(卖出旅游服务)”。景区按照“旅游服务”结算价给您开具发票,您作为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您按照“旅游服务”市场价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您作为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是给本单位员工补偿吗?如果是应先由工伤保险支付,超过保险部分企业支付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工伤补偿不需要缴纳个税,企业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给外单位人员补偿,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也不需要代扣个税,可以税前扣除。
不可以,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只有任职受雇员工才可以,执行董事没有任职受雇关系不能抵扣。
既取得了多处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的,则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如果你作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就可以在个体户经营所得汇算时扣除6万的。
批发零售蔬菜是免税的,其他的水果,米面等都不是免税的。另外开票要按实际销售商品明细开票,不能统一开成谷物。
这样是不对的。
既然“出租方是大连的一个商业管理公司”,理应您直接向这个“商业管理公司”付款,并由这个“商业管理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
“资产都不存在了”是什么意思呢?对方一直没把设备给您,还是设备已经给您,只是现在设备已经用完报废了?
可以一并作为咨询费,计入“管理费用-咨询费”科目。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留存上述“书面申明”。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留存上述“书面申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乃是“房产”。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若只是“出租空地”,则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答:你公司向境外企业销售模具,模具是由你公司自境内直接采购的,然后由境外的企业到工厂自提,后续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境外的企业委托境内的代理公司办理,这种情况下,按照代理出口的模式办理退税。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款一般给委托方。如果你公司不是委托方,则不取得退税款。
一、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为:委托方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代理公司充当委托方和国外客商的出口代理商并收取代理费。
1、出口商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由委托方制定,出口盈亏、履约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2、出口手续由受托方(代理公司)办理;
3、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支付给委托方;
4、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
二、代理出口的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号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按免抵退办法
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退免税办法
三、代理出口报关单填报要点
代理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1、收发货人: 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原则就是谁的名义报关就填谁。
2、生产销售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生产单位通常是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填出口企业,与收发货人一致;代理出口的填委托方。可选填18为统一信用代码或10为海关注册编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与《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