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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清楚,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您好,问题一,原厂房因为搬迁拆除产生的损失可以扣除,新建厂房正常按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扣除。
问题二,负数情形下,产生的亏损,可以在搬迁完成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取得拆迁补偿计入“专项应付款”,如果用该补偿购买固定资产,则会计上同时将购买支出确认为递延收益。
问题四,清算时,余额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这对特殊行业业务流程不太熟悉,您能解释一下上述“保函费用”是个什么费用吗?就是说因为什么事情而收取,或者说收了为您提供什么服务?
您好,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争议。贵司如果是直接从政府租赁国有土地,如果单独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来看,贵司作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纳土地使用税。上海明确,从政府租赁土地的,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99年9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669号]中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市按照《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仍应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者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租金时,可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款凭证,扣除每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缴纳土地租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您好,建议提问者把企业间关系表述清楚,以方便回答:以A,B,C等字母分别表示相关企业。
是转让股权,还是转让资产?还是分立?
是以谁的名义贷款?
利息由谁来负担?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前二乃是资产,后一乃是负债,但这三个是一组)算是一组,另外一组合同负债(您打错字了)、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只是角度不同,道理一样,我只讲第一组。估计条文您能搜到,您也肯定知道,我就不列了;估计您要的也不是这个。直接举例:
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乙公司,价款113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一个月,且所产出产品能够达到60%销售(我造的这理由不一定好听,您可以想别的,总之就是这个道理),才会向甲公司付款;否则退货。
一、货物一旦发出,甲公司实现1130万元“合同资产”。
二、一个月之后,上述条件符合,甲公司拥有完全收款权利,何时收款,只剩时间因素,不再受限于其他情形(就不要拿意外事件来“抬杠”了),这时,“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
三、三天之后,乙公司给甲公司打款,打了1500万(人家不差钱),下次购货时使用。那这1500万,1130万冲“应收账款”,370万就是“预收账款”。(当然,一下子贷记1500万“应收账款”,形成该项“应收账款”370万元贷方余额也是一样,应收账款贷方本来就等于预收账款;这就是为什么把这俩作为一组的理由。)
事实上,您没有“赠送”,不是没有取得收入,你是收了钱的。因为您明确说了,“在销售其他产品时赠送”。如果人家啥也不买,您送给人家,那才是“赠送”呢。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人家消费,其实是人家花钱买的。比如人家买1130元衣服,您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收1130元卖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衣服、手套)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衣服、手套)
贷:库存商品(衣服、手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不是“借款”免征增值税(收了利息当然要交),是“资金无偿借贷”。
二、虽然此处并未明确,但这个“企业集团”,应当是经国内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了的。个人理解,您的情形应当不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上述“加盟费”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具发票。
是否可以报销,当然公司自己说了算;没有人干涉。我估计您问的是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吧(因为只有这方面有专门针对这事的文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享受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不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必须要开公司抬头的发票,法无禁止即可为,外籍人员个人抬头应当可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可以,当然,前提是“股东”同时任职于本公司(打个比方,您买了某只股票,哪怕就买了100股,也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您总不能找到股票所属公司要报费用吧,人家也不给报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个人看病,医院当然把发票开给个人。反言之,若因此无法报销,则上述规定就失去意义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