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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风险,只要该业务是真实的,提前开票,正常申报纳税,并不违法。
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招待”行业内的人士,当然乃是“招待费”(凡与之相关者皆属于);同时,如果并未开会,当然不能开具会议费发票。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付款(员工代垫款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何时计提(计提工资时还是发放工资时),这是账务处理问题;税法不管,您可自行决定。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发放时履行代扣(预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解缴。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您好,可以不交。第十条第一款,可以理解为: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也就是境内公司对境外意大利母公司分红时,可以由母公司所在国即意大利征税。
第二款可以理解为: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不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比例的税收征收。
您好,问题一,不好说,不过,一般情况下会延续这个政策。
问题二,如果不延续,则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如果政策不延续,需要征税,不如直接签订收取利息的借款合同,正常计息和申报纳税。
问题四,适用统借统还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但如果是资金池借款,收取的利息,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
问题五,如果正常计息,则正常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无偿借款,关联方企业所得税税负一致,无须特别纳税调整。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需要咨询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以下建议及供参考: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提前预支的工资,可从发放的生育津贴中扣除。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为员工再支付一部分生育期间工资,也不会有人干预。
以济南为例,济南生育保险津贴补贴标准: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