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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开具发票要选择正确的税收编码开具,销售的旧设备也要选择该设备所对应的税收编码。
首先需要你界定一下你说的挂靠人员与你公司实质是什么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那么核算时作为劳务费用支出,不作为工资支出,自然也就不需缴纳社保,但必须提供相关劳务票据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你好,研发加计扣除审计主要是研发支出,文件可以看2015年发布的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后续也出台了相应的补充文件,主要可以参考这两个。
高新审计计算不仅仅是研发,还有其他比例要求,比如高新产品收入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如果只是针对高新中的研发费用,它的范围和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不是完全相同,需要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高新可以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残保金属于企业经营必要的一项税费,可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1、如果是因为餐饮服务在疫情期间免税,那么收到资金全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即可,无需通过减免税科目核算。如果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不足30万免税,需要收到没有收入时,先分离出增值税,季度确认可以享受免税时,转入当期损益。
2、款待券,属于一种折扣或者折让性质,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入收入纳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所以只要满足以上两项条件之一就可以免于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因此你所说情况虽然在两家单位发放工资,但汇算时补缴金额145元,小于400,可以免于汇算。前提是俩家单位在发工资时都进行了代扣代缴的操作。如果决定交这个税金,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司所属税务机关进行汇算,不需要和另一家税务进行沟通,只要进行了汇算,俩家税务机关都能查到相关信息。
土地使用权直接投资是以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属于实物出资,需要进行过户手续,所以设计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契税。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您好,可以签订一个三方补充协议,说明由于网上商城的运营主体更换,购买方由咨询公司转为实业公司,具体的合同执行规定参照咨询公司与供应商前期签订的合同。
我理解,收不回来的医保费用不能作为资产损失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首先你作为资产损失的属于你的资产,按你的描述,在账务处理时都没有进行挂账处理,自然也不是你企业的资产性质,再有如果作为资产损失,需要提交证明资料,而医保不予支付不能满足资产损失规定的各种无法收回应收款的条件,提供证明资料。
如果之前已经计入收入,我认为做收入冲减应该相对合理,相当于对于超额部分不再收取,是一种折扣或者折让性质。
这个问题可能缺乏明确政策依据,也有一些异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所谓“更名费”,严格来讲,其实就是商品房销售尚未完成的情形下,原买方退房、新买方购买,房地产企业协助办理相应手续,而收取的费用。既然因为有偿提供服务而收费,理应依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填写于申报表附表一“6%税率”行相关栏次即可。
另有一种看法,实质操作过程中,这个钱多半由新买房者来出,则构成销售不动产“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9%税率“销售不动产”进行申报。
至于有的企业提出,这实质上属于向退房一方收取违约金性质,因向退房一方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首先,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与销售有关,并非一定要向买方收取;其次,企业有时候为了自己形象,不太喜欢按照“违约金”收取,更加倾向于“更名费”,而是纳税时,则又强调“违约金”,其实是自相矛盾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有一个逻辑,需要讲清楚,严格来讲,不是“凭票记账”(记账应当据实),而是“记账凭票”;发生业务,记账是前提,同时需要依法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您应当在2019年5月入账确认固定资产,并依法从次月起计提折旧;今年6月22日取得发票附再原凭证后就可以。
二、本月出售此项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既然“由于A产品停产”,则属于市场因素所致,并非“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除非另有其他原因),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不需要另有手续,直接申报即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