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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明确指出,上述优惠政策“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上市公司可转债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四、转让上述“可转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这并不是优惠政策,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本不应包含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8998
可以先请对方按照发票丢失的相关处理规定,取得你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进行抵扣,然后以发票开具有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你方在接到经审核的红字信息表后就可以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就可以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直接向幼儿园捐赠,不属于公益捐赠,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如果仅是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实际采购货物、付款都是分公司执行的,发票就应该开给分公司。可以理解为总公司签订合同,但分公司实际履行。但如果付款或者收货都是总公司,而发票开给分公司,这是不可以的,属于虚开。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是股东从公司账面借款,长期挂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没有说股东借款给公司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缴纳个税。
从股东把资金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税务有可能关注是否存在账外经营,不然为什么股东会长期无偿提供借款给公司呢?从这角度看,可能会暴露一些风险,但从税的角度,没有您说的那些规定。
其实,何时付款,与发票、发货没有直接关系,关键在于合同约定。
一、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则依合同期限执行。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者没有签订合同;则货物发出、客户验收,即有付款义务产生。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员工岗位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请问:实际销售发生于何时?
关联方交易债权,是否收付款项?收付款项金额与债权金额是否相等?
一、账务处理
(一)您公司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关联单位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因为涉及关联交易、坏账准备税法会计之差异,可能涉及纳税调整,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