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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税法并无明确规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若其仍无明确答复,则您自可本着对企业有利方面处理。(法无禁止即可为。)当然,前提是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并且有明确规定的因素需要依法而行。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您补充明确一下,上述“安防费”是向什么单位支付?具体对方提供了什么服务或者货物,还是只是基于某种法定管理职能而收取?
您好,可以入账,但不能税前列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主要用来反映资金往来,不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以如果时在2020年11月购买80万车辆,属于该政策的时间范围,对于除了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以货币购买的以发票日期作为购入日期,12月也属于政策期限之内,可以一次扣除。
征税和不征税是站在所得税角度来说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会计核算来讲,不区分是否是 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核算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同时又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核算方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所以对于收到政府的补助财务上是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如果是先收取了1000万,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当然也可以直接贷记其他收益,后期计提折旧时就不需要再结转其他收益科目了 )
形成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结转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累计折旧
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您好,股东能否分红,取决于该自然人股东是否对该企业有投资,不是股东,没有投资,自然不能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有投资和有任职,是两个概念,自然人股东可以同时兼任被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企业股东。只有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才可以从被投资企业分红。
您好,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税务机关不干预。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会核定转让收入。问题提到的情形,要看被转让股权名下是否有土地,房屋,专用等无形资产,如果有,转让价格是否低于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如低于,会被核定转让收入而补税,否则,无风险。问题提到的,不有实缴出资,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转让成本为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号公告相关条款。
您好,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该问题不属于税务问题,建议就定义进一步咨询当地科技部门。
目前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赠与,一个是买卖
1、赠与情况下:
赠与方除了印花税要交,个税、增值税及附加都是免征的
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受赠方:个税免征,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时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
2、买卖情况下:
出售方: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和个税,但需要根据房屋的情况而定。个人销售住房免印花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个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不是满五唯一住房,按个税法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适用税率20%。另外各地也有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的政策。
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和契税,契税政策有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所以,你需要根据自己房屋的情况以及当地政策来测算一下哪种法是税负最低,暂时没有其他可筹划方式。
存货盘亏首先需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然后根据具体原因进行结转。
属于自然损耗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亏的存货,收到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存货短缺或毁损,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只有管理不善所致的盘亏,进项税才不予抵扣,作进项税转出。
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应作进项税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内部的管理层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你说的罚款200 ,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相当于待处理财产损益是按扣除掉200元以后的金额转入转入成本费用科目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
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支付利息10000,需要按6%计算代扣增值税=10000/1.06*6%,同时需要代扣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你所在地的税率代扣
需要代扣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所得税=10000*10%=1000
您好,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免增值税,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想开具发票,需要拿汽车发票、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去税局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