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4点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框架协议或者没有具体合同金额,可以先按5元贴花,之后合同金额确定后补交。
你说的很正确,只有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预缴时需要按照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如果汇算时多缴可以申请退税。目前的税收制度只能这样操作,如果虚列支出方式少预缴,就违反了税法规定。
您好,具体会计分录,要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内容,确定交易性质,股权的公允价值等,在详细情况未知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计入什么科目。总体看,原价收购的股份,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0元收购的股权,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您好!根据电话沟通内容:
公司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接纳员工,而且款项是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因此上述支出属于外购劳务,为保证税会不至于出现差异,建议不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直接计入费用或成本即可。
打个比方:您公司原本要卖给张三100件商品,每件1000元,那价格就是10万元。可事实呢?您发给他80件,收了10万元,开了10万元发票;另外20件不用发了。您说的是这意思吧?
其实,这无所谓什么“剩余材料”,您就是相当于单价提高了。您销售了80件商品,收入10万元,按照80件结转成本;另外20件还在库存,以后或卖或用,并无特别要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可以参考销售合同收款中的相关规定对销售员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也可以就您的思路对销售合同的货款回收效率、资金占用等进行考评,或者二者结合。对于支持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工作,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或方法,重点是您做出来的东西要切合业务和管理需要,您首先得明白老板想考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货款的回收还是什么,如果是为了促进货款回收,而货款回收又受合同条款制约,那您得考虑实际当中货款回收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大多都有滞后,什么原因导致的?比例有多大?您可以有针对性的对这些导致滞后的原因进行考评。如果几乎全都按合同规定收回货款,而老板又想促进货款回收,就不是对销售员考评可以解决的了,因为无论您怎么考评意义都不大。您需要拿着您的统计数据告诉老板,并建议老板研究合同,从修改合同条款入手了。
您好,与挂靠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不交社保,但不能以工资方式列支。但不论是支出劳务报酬还是工资,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仍负有代扣个税的义务。
挂靠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参加社保或者参加灵活社保。个税不能规避,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发放工资,应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您好,这两笔费用是可以不通过现金收支做互抵的。在税务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您司为境外母公司的境内机构,所以需要对劳务费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文规定,若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则由分支机构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既然目前计划租赁业务使用,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关于无法收回应收账款
首先,“员工离职”本身不是税法上可以确认损失扣除的法定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关于应付账款
(一)若因发票多开,属于虚开发票;原本应当纠正错误,即红冲多开金额。(这不是不用支付了,是您原本多计了;现在冲回即可。)
(二)若因没有发票,则应依法索取发票。
若不需要支付,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