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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您说的“上交”,是指向哪儿“上交”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也就是说,如果每次(日)、向每人支付修理费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否则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非全日制用工应当有考勤记录证明其用工时间符合规定,有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符合工资支付期限的要求。非全日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如果有书面合同,则证明力会更高。
非全日用工情形下,当事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工资支出与正常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处理是一样的。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Ø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所以想不通,是因为您的例子是矛盾的。
您说“B是最终消费者”;如果这样,不存在“B收到了专票106元,抵扣了6元的进项,从国家那里退回了6元”这种情形啊。因为消费者没有销项税额,当然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了。(您从饭店吃了顿饭,花了1000元,也不会有人给您退60元的税啊。)
如果B是下一环节经营者,打个比方,B对外销售收款116.6元,销项税额6.6,进项税额6,他还要缴纳0.6元;国家在上一环节收了6元,这一环节收了0.6元。而这6.6元,连同那110元,当然是由下一环节买单了。
您好,A)如果出口的纸箱等包装物在报关单上单独列明,合法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认证且稽核相符,可以按照纸箱自身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B)如果报关单上未单独列明包装物出口,但包装物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出口货值内,退税时直接按采购专用发票金额退税,不用考虑包装物。
C)如果报关单上未单独列明包装物出口,包装物的价值没有包含在出口货值内,相当于是赠送的包装物,该批包装物需要按照内销征税,进项符合抵扣政策的可以抵扣。
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单独计价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不单独计价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若样品随同商品已经出售,原本一并结转销售成本(此属于买赠活动,不需要另行视同销售,本身就是销售,包含于商品价格之内)。若未结转,则应补转。
二、若样品并未随同商品出售,而是用于展示宣传,当时即应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一年以上)计提折旧入销售费用,或者分摊或者直接结转销售费用(展示期一年以内);若已完成宣传、不再具有销售价值及使用价值,且未完成上述摊销或者结转,则可补转之。
三、上述电子产品若已淘汰,可结转营业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交不交税,关键在于是否发生销售行为,是否有偿取得经济利益(其实,有些视同销售也是依法纳税的),与结算方式无关;各税种皆是相同道理,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相应经济利益或者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情形,无论何种结算方式,皆应依法纳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已按照定额进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不超过10万的范围内也享受免税政策,如无收入自然也无需纳税。
2. 季度开了15万超过免税额10万元,按照15万全额缴纳税款。
3. 同理,如销售额为50万,则按照50万全额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相关规定,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这句话您可以不看,不重要。)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这句话才是重点。)
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工矿区,工矿区的明确范围(比如四至),会有省级政府文件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因此,乡、村不是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但是,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一、如果是将“城市”范围划定为市区和郊区的整个行政区域。那么,在此范围内就都应当缴税了。
二、工矿区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工矿区可能位于农村,也可能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无论工矿区位于哪里,都是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您问的这个情形,关键就是财产原值。打个比方,爷爷买这个房子花了30万,孙子继承环节没有纳税,孙子再出售时“财产原值”就是30万。
另外,孙子出售该房产,还可能会涉及增值税(住房两年以上免征)、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免)、印花税(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住房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