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该由使用权人也就是你公司老板缴纳。缴纳时按你所在地区的定额标准和使用面积计算缴纳。
预缴工会经费和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一致,都是先预缴,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将预缴金额扣除。会计核算时,因为预缴工会经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贷记现金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形,总公司需要进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需要判断一下,你开具发票是否是由于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开票,还是提前开票,如果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开票确认收入,按照配比原则进行成本结转即可,如果你说的开发产品科目为零,应该理解为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但先开具了发票,如是这样,不应该确认收入,虽然开具发票,增值税需要申报缴纳,但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均不应该确认收入,做为预收款核算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所以如果是补签合同,我理解应该在签订合同时缴纳。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果是用于产权转移所用,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
这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出口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的意思是供应商向你们收取货款时,同时收取了考核扣款是吗?那么对这样的考核扣款,对方作为价外费用来核算,给你开具了发票。你需要按照实际支付款项的性质决定账务处理,根据业务性质,如果和购货相关,可以计入货物成本,也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