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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判断一下,你开具发票是否是由于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开票,还是提前开票,如果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开票确认收入,按照配比原则进行成本结转即可,如果你说的开发产品科目为零,应该理解为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但先开具了发票,如是这样,不应该确认收入,虽然开具发票,增值税需要申报缴纳,但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均不应该确认收入,做为预收款核算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所以如果是补签合同,我理解应该在签订合同时缴纳。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果是用于产权转移所用,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
这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出口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的意思是供应商向你们收取货款时,同时收取了考核扣款是吗?那么对这样的考核扣款,对方作为价外费用来核算,给你开具了发票。你需要按照实际支付款项的性质决定账务处理,根据业务性质,如果和购货相关,可以计入货物成本,也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设计费属于在建工程建设初期一项必要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4点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框架协议或者没有具体合同金额,可以先按5元贴花,之后合同金额确定后补交。
你说的很正确,只有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预缴时需要按照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如果汇算时多缴可以申请退税。目前的税收制度只能这样操作,如果虚列支出方式少预缴,就违反了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