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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费用未依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相应处理,且无特殊合法规定,则应依法进行调整。
一、只要业务真实、发票合规,各种发票皆可接受,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取得发票,通常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若对方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可以要求重新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不在于怎么取名,而在于实质。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
这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当实事求是,针对出差人员支付;若以此为名,虚列此项,或者人人有份,则不在免税范围之内。
二、免税“差旅费津贴”应在规定标准之内。具体标准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医院提供相关医学检测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出具月度报表,倒也理应应当;只是您说的“每月6日前”,我却是第一次听说啊。
只要业务真实,这样并非不可。有个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一、预缴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计算、结转当期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您好,2007到2004年间可能还有文件。如需要,可继续查找。不过,如果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补税事项,不需要查这个文件。
您好,分两种情况,谢德明老师的文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分析》表述的比较清楚,可参看,地址:http://www.shui5.cn/article/0f/115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