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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根据2018年23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的规则,因此,贵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享受,由企业自行判定、享受。如根据相关规定,贵司支出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还是不享受为好,以免有风险。根据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不太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建议慎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增值税根据销售项目设定征免,而非“某某”公司。因此,您的问题“农业公司,处置固定资产2011年购买需要交增值税吗”,我们可以把“农业公司”四字去掉,而改成“处置固定资产2011年购买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案:处置2011年购买固定资产需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讲,若此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这个是免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估计如此,否则另当别论;其实那就不算固定资产了,没有优惠),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有其他优惠,仍可依法享受。(比如复工复业、销售额未过规定金额等,不再一一列举)
若为一般纳税人(其他假定同上):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这个固定资产,您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用于集体福利而未能抵扣,则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比如当时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当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此时也可适用此优惠简易计税办法。
二、但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并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而是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原因而未抵扣,这就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如果这样,则依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计算销项税额,一并参与本期增值税计算。
您好,问题提到的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须代扣增值税,也无须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事实上,现行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处理,采取了实事求是地灵活方式,只是给出一些原则,而由会计人员自行决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即: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如果员工参加,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客户等外人参加,则为销售费用。若向个人赠送奖品或者抽取奖金,则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外人按照偶然所得)。相关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理论上是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因此这个人可能还有其他所得,只有每个扣缴义务人都如实申报,纳入系统,税务软件才能整体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以此监督其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当然,如果属于购买货物之类(对应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那就不用申报,因为扣缴范围包括了经营所得之外其他所有税目,唯独不含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则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如果属于资产转让,则分别就各项资产,按照购销合同(存货、设备等)、产权转移书据(土地、房产、车辆等)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其实,您只需要把“单位股东的朋友”这个您认为的特殊因素理解成“某个客户”或者“某个顾客”就好。其实,就是您公司销售了酒;既然物业公司,则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您好,以租金为例。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预收款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方有两种选择:
①可选择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时税会无差异;
②可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一次性收款时确认的收入。此时需填报A105020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增值税关于收入的确认: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