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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福利费的列支内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并作用福利费限额扣除;员工取得的报销金额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应予以转出。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房东转租”,可能您的表述有些误会。既是房东,应是(第一道)出租,而非“转租”;若为“转租”,则转租者应为“承租方”而非房东吧。本回复基于第二种情形(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计税依据乃是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在符合市场原则前提下,转租人、转租收入并非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
当然,如果您是出租方,您10万元租出去,然后承租方30万元租出去,您不觉得您亏了吗?您为什么不直接30万元出租呢?我既有此疑问,税务机关也会有。本答复政策依据及结论毫无问题;但是您是否在以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方式逃避纳税。若如此,税务机关自然依法追究。
当然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即可。(前提:老板应任职于公司。)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自然人股东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时,无论B公司是否有实际付款,如已经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转让价格如低于净资产,将被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因此通过上述方式并不能真正规避分红形成的税款。具体政策见下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销售)设备,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既然已经全额摊销,则账面已无成本,那就应以这8万元全额作为收入,且无成本可以扣除。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既然未入“固定资产”,则不必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支付,皆应于支付时即扣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征期内申报解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谁向个人支付工资,谁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若由两方扣缴,一方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知道另一方情形,各自就本方支付部分依法扣缴即可;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申报。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是否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是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您好!
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法律责任归属于总公司,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其进行注销而并不需要经过分公司相关人士允许,对于分公司人员拒绝提供账本等材料进行配合的,建议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附政策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您好,自行申报享受15%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24行为25%
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为250万。
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为15万元。
28行“应纳税额”为250-15=235万元。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表A100000第26行=表A107040第34行。
您好,外汇政策中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企业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这样操作将会导致出现外汇总量核查指标中的资金货物比率降低,出现外汇核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