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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根据AB以及BC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确认一下产生的运费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现实工作中,由于特殊需要,比如节约运费或者加快到货速度,很有可能B 销售货物给C ,但是直接由B 的上游也就是A 直接发货,只要这是真实的情况,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且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能够证实应该由A 支付运费,A 取得运费发票抵扣就是正确的也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根据资料证明应该由B 负担运费,那么A 就是不能列支运输费用并进行抵扣。所以你需要先进行合同及相关资料收集和判断。
A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购进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一: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上述福利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要并入工资薪金一并计算;因此这里没有写出相关分录。(预付卡本身又不能剪下一部分来去报税;通常在发工资时一起计算,分录一样,只是扣税金额要多出这部分来。)
至于问题二,建议直接与投资机构沟通一下较妥;税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您好,2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查询政策法规栏目。
如《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如上所述,车库、车位虽无产权,但也不是天下掉下来的,也是您公司花钱建的,所花的钱(这是理论概念;实际上多半不是单独建设,因而需要据实分摊)即其成本,销售时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开发游戏当然属于现代服务,可以依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游戏与游戏开发完成、形成游戏产品、销售游戏产品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属于软件服务,后者则是“销售货物——销售软件产品”了,后者当然不在加计抵减范围之内。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交易,并无法律要求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对这类关联交易,《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均有相应规定,平价转让,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税额。该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理解,问题所提到的平价转让股权情形,可以理解为有正当理由。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已经作废)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但该文件已经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您好,合伙人转让限售股涉税:
一、增值税:限售股的增值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转让环节,需掌握以下要点:(一)销售额的确定限售股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限售股买入价的确认分以下几种类型:1. 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 IPO限售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3.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4.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5.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限售股的纳税义务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三)会计处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四)发票开具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而是由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二、个人所得税(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纳税义务人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
(四)扣缴义务人
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五)征收方式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六)免税政策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三、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出让方单边按1‰征收。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2、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3%3、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2%。
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与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无区别,个人转让有区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根据税财税2016年36号文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中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所以,对于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该工程年末竣工并验收,应当填入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上述情形,按照房屋市场价格70%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捐赠等计提的资本公积,不影响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但在清偿完债务后剩余的向股东分配的资产,将账面上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实收资本一同按股东原投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东取得的清算收益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上述规定用公式列示为:
清算所得=资产变现价或交易价-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负债计税基础-清偿金额)。
通过上述计算公式可知,计算清算所得时,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相关。根据问题所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