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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提供服务,正常按销售服务计税,转包80万元为该业务的分包劳务成本,在确认收入时结转成本。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申报用于抵扣。
只要提供了服务,就应当按规定计税,是否有资质,并非税务机关考虑的范围。无资质,却对外开具某项内容的发票,税务机关最多只是会怀疑纳税人是否涉及对外虚开,但核实后,业务真实,则不会有问题。
如果是因公办事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可以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属于福利不需要代扣个税。
如果是以交通费名义给高管人员的补贴,需要缴纳个税,额度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标准,并且要考虑合理性。
您好,贵司已经办理了排污证,应属于排放主体,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属于环保税纳税人。税费由另一方承担,但并不改变贵司有纳税义务这一法律事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售楼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特有的,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场所.售楼部的会计如何核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并无细化。一般结合税法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的情况,如果是不对外销售,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房间一同对外销售的,计入开发成本。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以外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售楼处,装修支出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3) 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会所、物业场所)装修、装饰后作为售楼处,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
二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计入在建工程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计入开发成本。
(4)、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的销售网点等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产企业租入使用,亦可能是自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在销售费用中进行核算,如果自建,则固定资产折旧,计入销售费用核算。
您好,1.去掉EXCEL中绿色三角:使用鼠标左键选中需要修改的单元格,点击选中单元格右上角的黄色感叹号,在弹出的选项中点击“忽略错误”。 点击之后,在单元格左上角的绿色三角形就被取消了。
2.表格`可以使用shift+F键,可以替换,把查找内容`的符号替换为空,就可以了。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个税,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计算的利润按照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也就是先计算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各个合伙人持有份额,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不可以。
资产减值损失,对应科目即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麻烦补充一下,个人购买后与公司是否会发生关系?(否则没有可比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