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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是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对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了规范。
第五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您的问题是什么?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天津税费减10%和免征污水处理费优惠:
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10%的政策:您好,具体政策是,自2月1日起至天津疫情结束顺延3个月,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来水基本水价从每立方米6.5元降低至5.85元,每立方米降低0.65元。执行范围为现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确认,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因此,需要用户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具体办理可参见水务局政务网的《阶段性减免污水处理费和降低基本水价的明白卡》的指引,及时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水价降低10%的说明:非居民自来水价每立方米7.9元,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水价为6.5元,污水处理费为1.4元,污水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供水企业代征代缴,基本水价6.5元才是供水企业收取的水费。降低10%,指的是供水企业收取的基本水价这部分。
免征污水处理费:自2月1日到天津市疫情结束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理,也需要向执收部门办理相关的免征手续才能享受,具体办理也可参见水务局政务网的《阶段性减免污水处理费和降低基本水价的明白卡》。
对于拒不执行国家和天津支持性价格政策的,可拨打12315或者88908890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需要根据你购买资产时是否已经抵扣过增值税来进行判断,如果在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当时不是试点地区,没有抵扣过进项,现在出售可以享受3%减按2%征收的政策。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湖北以外的小规模可以减按1%征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文件并未限定当年研发产品,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来讲,如果并非“公司债券”之类有价证券,而属于其他一般债权(非有价证券),则不涉及增值税,只涉及企业所得税。
比如债权人1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债权金额大于实收部分)
贷:应收账款
又如债权人2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权金额大于实付部分)
这儿有两个极其关键的定义,您没有说清,“扣款”、“所属期”。所以,我要自行举一个比较完整的例子来讲。
比方说:您公司核算2019年12月工资(这个情节只是用于让您理解,对于税法来讲并不重要),1月发放并于发放时把个人所得税扣下(这是法定义务),于2020年2月向税务机关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工资属期:2019年12月,这是会计核算范畴,与个人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属期:2020年1月,什么时候支付工资,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归属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三)税款解缴期: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实际将所扣税款交到税务机关的时间。
请详细描述:A 公司是B 公司的股东,目前B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现在是B公司增资扩股,C作为新的投资人进入B公司吗?工商变更后的注册资金是多少?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也就是说,A公司收到承兑汇票,不能无缘无故转让给B公司支付货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若虽然收到政府款项,但并未因素销售上述各项,自然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二、首先,差额减除属于抵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并非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如果上述收取、返还,属于收支两条线,则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未影响“支付土地价款而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之金额,因此可以原金额用来差额减除。
此问题似乎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虽然您的描述不全,但是按照您的描述,“一个公司注销,退回的备用金转入另一个公司账户”,估计应当分别独立核算吧。
若如此,则对于另一个公司来讲,那就是“天上掉馅饼”了。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说明:营业外收入核算反映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关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若个体工商户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享受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若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须单独计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关于发票
(一)开具什么发票,关键在于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二)个体工商户也应依法、据实取得发票。
(三)若账簿、凭证不健全,可以依法核定征收。(注:并非因为核定征收而不用发票;是因为核算不健全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