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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其实道理一样,只是为了便于理解)。您公司有两块地,一块在上海,一块在北京。上海那块地上盖了房子,难道北京那块地的价值也并入上海那块地的房产原值吗?显然不合理了。
也就是说,这个地,应当以正式权属证明(比如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宗地项目进行区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是农业生产者,可以要求其依法开具(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如果不是农业生产者,则只能依法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计入管理费用,只有那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才计入营业外支出。
正常流程是需要对退货做冲减收入成本处理,然后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发货并不是视同销售,而就是正常销售重新确认收入和开具发票。实务中,如果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均一致,一般不重新开具发票。对退货部分无法使用,应做资产损失处理,如果是管理不善引起,还要进行原材料的进项转出。
一、住宅用于经营,似乎没有什么禁止规定;至少税法上不禁止。
二、当然,若其用于经营,则其用途已非用途,当然需要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严格来讲,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应为出租方。当然,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约定承租方承担税款;但其实只是承担,法定纳税义务人还是出租方。
参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要说完全免税,也不绝对;但主要税种、主要业务是免税的。
比如增值税,您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买了化肥,买多了,没用完,就又转卖出去,那这个就不免征增值税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比如企业所得税,您从事农业种植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是闲置小车卖掉,有净收益,那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再如土地使用税,农田用地当然免税,但办公场所占地、职工宿舍占地,就不免了。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厂房与宿舍、食堂不是一回事。厂房部分计提折旧,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宿舍、食堂部分计提折旧,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