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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使用数据解释一下:
比如:(除以下因素外,税法、会计一致形成)利润4000万元;暂时性差异形成(应纳税)会计利润600万元;永久性差异形成(不需要纳税)会计利润400万元。账面会计利润合计5000万元。
那么,“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万元(4000×25%),“所得税费用”1150万元[(4000+600)×25%]。
借:所得税费用 1150万(本期实际产生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万(税法规定当期只需要交这些)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万(法定可以欠着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您需要对于上述投资收益进行评估,如果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且预计会在“持股期12个月内分红”,则不属于免税收入,您就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若非此种情形,则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把房产出售给公司,把房产投资入股”,在这个环节的税务处理是一样的;后者都不需要说是“视同销售”,可以直接说就是“销售”,对价虽然不是银行存款,而是“股权”,股权也是一样资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如上所述,既然“验收不合格”,则并非“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因而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原准则有“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既然“验收不合格”,则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对于确认收入有“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等条件规定。既然“验收不合格”,则上述条件无法满足,因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收入。
当然,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确认收入,则相应成本也不能结转及税前扣除。
三、增值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包括收款、开票、交付等,但您对于上述关键要素并未明确,因此不好直接回复。您可以对照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确认一下。
您好,个人捐赠,没有视同销售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一说,因此,问题提到的捐赠个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但是,对于受赠企业来说,情况会不一样,受赠企业应当在受赠当年按受赠设备物资的公允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10年10月27日)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会计上: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开办费的核算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 据此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发生当月“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编制利润表。
所得税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哪个部门的人员工资都可以计入开办费用
红字发票应该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之后填开,并没有要求什么时间填开,所以当月退货有可能是次月开红票。
目前比例是8%
目前政策还没有新的规定,就是减免至本年年末。
您好,上述业务,对贵司来说,不涉及房屋的取得和转让,不涉及流转税和契税(贵司相当于为A公司介绍客户)。
对于互相借调人员,应该属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行为,员工只属于其中一家公司,费用应该在所属公司报销。如果互相提供人员,应作为公司之间提供了服务,正规做法是互相开具服务费票据,然后自己的员工工资和费用都在本企业列支就可以了。
如果分摊费用,你公司列支了其他单位员工工资或者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在所得税计税时有障碍。
您好,①资产盘点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和经常盘点;经常性盘点一般是实物盘点,比如服装销售店面,一般下班前员工要盘下实物。定期与不定期盘点可以采用账盘或实地盘点法,对于实地盘点法,可以采用开库或闭库盘点,可以全盘也可以连续盘点,可以盲盘,也可以以账面余额为依据盘,可以采用ABC法,也可以采用循环盘点法。
②从方法上可以分为全盘盘点、循环盘点及联合盘点制;三种方法都是实物盘点,在进行全盘时,可以采用ABC法,也可以采用循环盘点法,可以盲盘,也可以结合账面盘点;循环盘点法
从形式上可分为开库盘点、闭库盘点,可以分区轮盘,也可以分批分堆盘点,或者当库存物料达到最低存量时盘点。
③从实物上可分为账面盘点与实地盘点。除非特别容易辨认的大型固定资产,一般不单独进行账盘,而是账盘与实物结合,以账盘为基础,对实物进行盘点。而实物盘点可以分为定期不定期,可以采用ABC法、循环盘点法等,而无论ABC法,还是循环盘点法都可以采用盲盘法,也可以结合账面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