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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会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参考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
注:此问题虽然针对普通发票提问,但专用发票要求肯定比普通发票更加严格;因此应当也会适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也就是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扣除政策;否则不能再享受(针对某项资产而定)。
二、如果已经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扣除政策,则此项扣除也是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因此形成税法口径亏损,自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结转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快递”方式,则应先找到“快递公司”,由其证明在何环节丢失。“发票”与其他物品一样,丢失当然要找他了。如果快递已经送达,那就不是您公司责任;如果快递丢失,而人家客户并未接收,则相当于您公司丢失(当然,您公司可以进一步向快递公司进行相应索赔;比如让其承担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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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打个比方:您卖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按两折销售;或者标价500元,按四折销售;或者直接标价200元,不打折。其实都是一样的,就是卖了200元。
这儿也是一样,实际收了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开票、计税、做账即可。
(您若实际愿意体现折扣,就在发票开具原标准,同时在同一发票另起一行,对于打折部分开具负数(红字)。其实还是一样:1000-800=500-300=200)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现股东企业转让此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呢?
各地文件对此有相关规定或者答复,都差不多,其实就是个比例问题。比如说:土地面积一共10000平方米;上面盖了一个楼,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您占了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那就是占了十分之一;那么您相当于占地也是十分之一,也就是1000平方米。就是这个道理。
工伤补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基本没有太多异议。因此,社保给予的工伤补偿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至于公司支付部分,若对应于工伤补偿标准之内部分,自然也是不用缴纳;这个标准您需要问一下社保机构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您既然提及“裁员”,则其中可能存在辞退一次性补助因素;也就是说,这个支付的钱可能超过工伤补偿标准,那就要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及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提供几个文件供您参考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