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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若为建设期间,尚未开展仓储业务,则是否作为“仓储设施用地”,确实存在歧义,文件似乎也未明确;建议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一、如文件所述,乃是“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这个政策本身,乃是适用于“企业”,而不仅限先进制造业。
二、当然,目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也仅有先进制造业。
您好,
下游公司向上游企业索取此类信息,一般是出于商业目的。不能排除下游企业利用此类信息跳开上游以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当然同样也可能只是下游企业有更高的内控要求或者他们也需要向他们的下游或者最终消费者披露信息。
上游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下游客户询问的“进口日期、进口单号、提货单号”本身,通常并不足以让他们在公开或普通企业权限的海关平台上直接查询到您公司的完整进口详情,如精确的进口价格和上游供应商信息。海关数据的查询受到严格的权限控制和法律法规保护。
如果贵司决定向下游提供的,给您如下建议:
1 信息分级与最小化披露
建立信息分级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可共享(如品名、规格、到港时间)、哪些需保密(如采购价格、供应商详细名称、合同条款)。
2 坚持“最小化”原则:只提供下游客户必需的信息。例如,仅告知预计到货时间而非精确进口日期;提供我司内部的业务单号而非海关报关单号。
3 合同与协议约束
在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NDA)中增加条款:明确约定客户对您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单据号码、交货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查询、验证或反向工程试图获取您的供应商或成本信息。
4 固定操作流程
统一信息出口:指定专人(如客服或销售主管)负责回复此类询问,并统一口径和标准。
5 提供信息摘要而非原始凭证:如需提供证明,可考虑制作公司格式的到货通知或证明函,而非直接发送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等原始文件扫描件。
公司管理、会计处理,可以自行决定。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需要基于市场公允原则。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按照上面描述,乃是“服务(设计)+货物(物料)”的混合销售。若销售方以服务为主营,则一并按照服务(6%)开具发票是对的。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实,作为一个医药企业,咨询了什么呢?(上面也说了,“高额”咨询服务费)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恐怕都会怀疑的。或者说,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都会第一时间猜到某个原因的。确实,这个不可能有具体列举,就是一个目的导向,怎么能够证明:到底咨询了什么?到底真的咨询了吗,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当然,如果真的咨询了,支付费用与咨询服务合理匹配,那是没有问题的。
我认为仍然可以。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文件可以看出,资产重组环节,不视为货物发生产权变化(否则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因此,这个情形仍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撤资属于公司、股东自主决定事项,本身并不禁止。理论上,退回款项未大于实际出资款项,自然无需缴税。当然了,比如张三投资了1000万,占股30%;然后公司明明赚了8000万,然后张三仍然拿着1000万走人,这别说税务机关不信了,张三老婆也不信的。
也问题不大,这大致相当于房东“代收代付”;总之,业务属实即可。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当然,如果房东收了这个钱,却不交给物业,那就是属于“票实不符”了。
首先,需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若符合上述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此前提下,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叫“利润总额”)为75万,则应纳税额3.75万元(75×25%×20%);若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则应纳税额6万元(120×25%×20%)。
事实上,社保、工会经费都属于“职工薪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现金流量表层面,这些也是应当列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