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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土地增值税缴纳期限是月度还是季度?
您好,问题1,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投资方为外资企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暂不预提企业所得税。
问题2,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应按所得类型计算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支付个人劳务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3,问题可能想问的是出租房屋是如何纳税?要分出租人的情况。如果是单位,则根据单位的增值税申报期确定。如果是个人,则在代扣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直接附征应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问题4,预付款,应当计入往来。购买办公用品应当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有小票,对于业务真实性的证明会更有利。购买礼品对外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应当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5,应当一致,否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理所当然,自不必说)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您好,满足。
A已经持有C51%股权,再收购B持有C的39%股权,合计达到持有C的90%股权。麻烦您补充一下,您说的“上交”,是指向哪儿“上交”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也就是说,如果每次(日)、向每人支付修理费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否则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非全日制用工应当有考勤记录证明其用工时间符合规定,有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符合工资支付期限的要求。非全日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如果有书面合同,则证明力会更高。
非全日用工情形下,当事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工资支出与正常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处理是一样的。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Ø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所以想不通,是因为您的例子是矛盾的。
您说“B是最终消费者”;如果这样,不存在“B收到了专票106元,抵扣了6元的进项,从国家那里退回了6元”这种情形啊。因为消费者没有销项税额,当然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了。(您从饭店吃了顿饭,花了1000元,也不会有人给您退60元的税啊。)
如果B是下一环节经营者,打个比方,B对外销售收款116.6元,销项税额6.6,进项税额6,他还要缴纳0.6元;国家在上一环节收了6元,这一环节收了0.6元。而这6.6元,连同那110元,当然是由下一环节买单了。
您好,A)如果出口的纸箱等包装物在报关单上单独列明,合法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认证且稽核相符,可以按照纸箱自身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B)如果报关单上未单独列明包装物出口,但包装物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出口货值内,退税时直接按采购专用发票金额退税,不用考虑包装物。
C)如果报关单上未单独列明包装物出口,包装物的价值没有包含在出口货值内,相当于是赠送的包装物,该批包装物需要按照内销征税,进项符合抵扣政策的可以抵扣。
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单独计价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不单独计价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若样品随同商品已经出售,原本一并结转销售成本(此属于买赠活动,不需要另行视同销售,本身就是销售,包含于商品价格之内)。若未结转,则应补转。
二、若样品并未随同商品出售,而是用于展示宣传,当时即应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一年以上)计提折旧入销售费用,或者分摊或者直接结转销售费用(展示期一年以内);若已完成宣传、不再具有销售价值及使用价值,且未完成上述摊销或者结转,则可补转之。
三、上述电子产品若已淘汰,可结转营业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交不交税,关键在于是否发生销售行为,是否有偿取得经济利益(其实,有些视同销售也是依法纳税的),与结算方式无关;各税种皆是相同道理,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相应经济利益或者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情形,无论何种结算方式,皆应依法纳税。